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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33-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蚊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蚊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点燃式蚊香、电热蚊香片和电热蚊香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9378 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

      GB/T 28015-2011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烟尘量试验方法

      农业部[2007]第 10 号令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蚊香 mosquito-repellent incense

      用于驱杀蚊虫,可点燃发烟或与驱蚊器配套使用的制剂。(GB/T 19378)

3.2 烟尘量 soot emission load

将定量点燃式蚊香点燃后,用滤膜(纸)收集排出的全部烟尘,直至点燃完毕,收集到的烟尘重量,以 mg/g 表示。

3.3 焦油排放量 tar emission load

将定量点燃式蚊香点燃后,所排全部烟尘的乙醚提取物,即焦油成分,为焦油排放量,以 mg/g 表示。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要求

5.1.1 产品毒性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规定的微毒级要求。

5.1.2 产品中不得添加 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2(3)-叔丁基-4-甲氧基苯酚(BHA)。 

5.1.3 产品中不得添加附录 A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

5.1.4 电热蚊香液中不得添加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5.1.5 点燃式蚊香应使用水性胶粘剂。

5.1.6 点燃式蚊香的烟尘量不得大于 5mg/g。

5.1.7 点燃式蚊香的焦油排放量不得大于 1.2mg/g。

5.2 包装要求

5.2.1 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总量不得超过 100mg/kg。

5.2.2 应按照 GB/T 18455 进行标示。

5.3 回收要求

      企业应提供产品回收、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6 的检测按照 GB/T 28015-2011 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1.7 的检测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HJ 2533-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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