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4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公告 2017年 第83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 第1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更多标准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