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纸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纸生产的再生纸和以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装饰及建筑材料。
2 基本要求
2.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 技术内容
3.1 再生纸
3.1.1 以废纸生产的新闻纸、商业用纸 (如包装用纸和纸板)、文化用纸 (如练习本纸、信封纸、印刷品)、生活用纸 (如卫生纸、纸面巾) 等必须以100%的废纸生产,新纸浆最多不超过5% (以质量计)。
3.1.2 产品必须说明不得用于食品包装及一次性手术用纸。
3.2 用废纸制成的壁纸和护壁板:壁纸中废纸的含量不得少于60% (以质量计),护壁板中废纸的含量不得少于80% (以质量计)。
3.3 用废纸生产的建筑材料:以废纸生产的用于隔离 (如隔声和隔热) 的建筑材料中废纸的含量不得少于 80% (以质量计)。
4 检验方法
技术内容中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来验证。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