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小型家用电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小型家用电器。
注: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例子如下:
——电饭锅电炒锅;
——电水壶;
——电磁灶;
——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
——液体加热器;
——电熨斗;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加湿器;
——夹烫机;
——使用液体或蒸汽的家用表面清洁器具;
——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
——按摩器具;
——口腔卫生器具;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2 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6125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的测定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9784.2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 2 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9786 电子电气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32355.2 电工电子产品可再生利用率评价值 第 2 部分:洗衣机、电视机和微型计算机
HJ 253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池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便携式或半便携式的各种家用电器。
电子电气产品中预期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与电子电气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
[GB/T 32355.2-2015,定义 3.1]
4.1 产品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电磁兼容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 70%。
5.1.1.2 质量大于 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 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识。
5.1.2 零部件有害物质要求
5.1.2.1 产品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含量应符合 GB/T 26572 标准的要求。
5.1.2.2 产品外壳、电路板的基材、电源线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2.3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部件不使用含氯聚合物,不添加含有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磷酸三(2-氯丙基)酯(TCPP)、磷酸三(2,3-二氯丙基)酯(TDCP)和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阻燃剂。
5.1.2.4 除电源线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部件中不使用附录 A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其含量应不大于100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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