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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自 2010 年 3 月实施,对于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污染控制,防止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修订必要性

      《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已近 10 年,已经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工作,为保证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技术规范》。

      10 年间,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行业进行了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 我国陆续发布一批新的废铅蓄电池管理文件,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特别是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2019 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委发布的《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零散社会源废铅蓄电池运输、加强收集处理全过程信息化管控等提出新的污染控制要求,需要把这些最新的要求纳入到《技术规范》之中。

2 修订原则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要求;

      (2) 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 鼓励采用清洁技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4) 在企业现有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实践基础上提出规范性要求,保证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3 修订工作过程

      2019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启动《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修订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联合北京工业大学承担修订任务,并成立编制组。

      2019 年 1 月-5 月,编制组向部分省生态环境厅和相关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再生铅企业及行业协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赴江苏、浙江、山东、河南等地调研,现场征求再生铅企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意见,又在北京、浙江等地组织召开研讨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技术规范》(修订草案)及编制说明。

      2019 年 7 月 17 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会后,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4 修订的主要内容

4.1 标准名称

      将标准名称“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修改为“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根据 IEC 61960 标准规定的命名和标示方法,铅蓄电池正负极体系活性物质都为元素铅,因此应命名为“废铅蓄电池”。

4.2 适用范围

      将标准适用范围新增“以及开展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等”,新增内容符合最新管理要求。

4.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增加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HJ863.4)”。根据最新文件要求,修改污染物监测内容,引用上述文件。

      (2) 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更新为“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

      (3) 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更新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

4.4 术语和定义

      与现行标准相比,增加了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暂存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铅酸蓄电池、废铅酸蓄电池、电解液、收集、运输、贮存、火法冶金、湿法冶炼、铅回收企业的术语和定义。

      关于术语中增加暂存的说明:根据最新文件要求修改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涉及到暂存、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表述,因此将暂存定义为“指零散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中的临时贮存”;将收集网点定义为“指符合废铅蓄电池暂存设施规定条件的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的场所”; 将集中转运点定义为“指符合废铅蓄电池贮存设施规定条件的用于贮存一定规模的废铅蓄电池的场所”。

 

更多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编制说明全文:

下载地址:《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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