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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30-2019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等应根据本标准制(修)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目标 environmental goals

      指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设定的、拟在相应规划期限内达到的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其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目标和要求,是规划编制和实施应满足的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3.2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3.3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4 环境质量底线 environmental quality bottom line

      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3.5 资源利用上线 resource utilization upper limit line

      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管控要求。

3.6 环境敏感区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c)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3.7 重点生态功能区 key ecological function area

      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3.8 生态系统完整性 ecosystem integrity

      指自然生态系统通过其组织、结构、关系等应对外来干扰并维持自身状态稳定性和生产能力的功能水平。

3.9 环境管控单元 environmental control unit

      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

3.10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list for eco-environmental permits

      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以清单形式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3.11 跟踪评价 follow-up evaluation

      指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对已经和正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的过程,用以检验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以及不良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价结果, 提出完善环境管理方案,或者对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进行修订。

4 总则

4.1 评价目的

      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论证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和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2 评价原则

4.2.1 早期介入、过程互动

      评价应在规划编制的早期阶段介入,在规划前期研究和方案编制、论证、审定等关键环节和过程中充分互动,不断优化规划方案,提高环境合理性。

4.2.2 统筹衔接、分类指导

      评价工作应突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特点,充分衔接 “三线一单”成果,分类指导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生态环境准入。

4.2.3 客观评价、结论科学

      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方法应成熟可靠,数据资料应完整可信,结论建议应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4.3 评价范围

4.3.1 按照规划实施的时间维度和可能影响的空间尺度来界定评价范围。

4.3.2 时间维度上,应包括整个规划期,并根据规划方案的内容、年限等选择评价的重点时段。

4.3.3 空间尺度上,应包括规划空间范围以及可能受到规划实施影响的周边区域。周边区域确定应考虑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兼顾区域流域污染物传输扩散特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行政边界。

4.4 评价流程

4.4.1 工作流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见附录 A。

4.4.2 技术流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流程见图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流程图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流程图

(注:编写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技术流程可参照图 1 执行)

4.5 评价方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工作环节常用方法参见附录 B。开展具体评价工作时可根据需要选用,也可选用其他已广泛应用、可验证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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