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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高效应急响应机制,在大气污染时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物浓度,缓解突发大气污染影响,保障市民健康,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应急办字〔2013〕12号)、《2018“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二、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一)预警分级。

1.将大气污染预警分为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黄色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响应的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大气污染应急的领导机构为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二)工作机构。

  大气污染应急的工作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大气污染应急的日常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监测预警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

  各责任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实施。

  (三)应急专家组。

为了保证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决策的科学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大气污染应急专家库,组成大气污染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机制。

依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分级,专家会商划分为两个层次: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黄色预警与Ⅲ级应急响应或橙色预警与Ⅱ级应急响应时,至少需5位行业领域专家参加会商;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红色预警与I级应急响应时,至少需7位行业领域专家参加会商。

专家会商采取现场会商与视频会商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1.预警应急信息分析及专家会商。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天气形势研判,预测AQI日均值可能达到200以上,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分析是否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指挥部报送会商结论和应急启动建议。

  2.应急启动决策。

  全市大气污染黄色预警与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审议发布并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

全市大气污染橙色预警与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审议并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

全市大气污染红色预警与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市长决定启动。

  3.预警应急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手段,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公安交警交通引导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发布机动车限行公告。

  市通讯管理局负责为预警应急措施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4.应急措施实施。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合作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在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工作组应及时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预警与应急响应解除。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36小时AQI回落至200以下且环境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时,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形成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指挥部。

全市大气污染黄色预警与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审议并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解除。

全市大气污染橙色预警与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审议并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

全市大气污染红色预警与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审议并报经市长同意后解除。

6.预警区域联动

当珠三角多个城市同时发生大气重污染时,省生态环境厅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时,我市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响应联动。

  (二)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分3个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1.大气污染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委宣传部配合)。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委宣传部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7 个 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加强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执法检查,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2次以上,洒水1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1次以上,洒水2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1个。(市公安交警局负责、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0组,对无法提供全部施工机械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机械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4)其他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 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大气污染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委宣传部配合)。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委宣传部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5蒸吨以上(含5蒸吨)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工业锅炉临时停用(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轮胎制造、塑橡胶制品业,停止塑橡胶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行业,停止分散、研磨、搅拌、分装等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7 个 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搅拌站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3次以上,洒水2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2次以上,洒水3以上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单双号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2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15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 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3.大气污染I级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宣传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委宣传部负责)。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对全市电厂至少巡查1次,确保电厂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根据清单,责令燃用柴油、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临时停用;所有未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工业锅炉临时停用(与民生直接相关的企业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根据工业企业停产清单,督导辖区企业执行停产措施。责令未全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的重点监管企业,对产生污染物排放工序实施停产: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玩具制造等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企业,停止表面喷涂和固化干燥工序;包装彩印行业停止印刷、清洗和复合等工序;轮胎制造、塑橡胶制品业,停止塑橡胶成型工序;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行业,停止分散、研磨、搅拌、分装等工序;印制电路板行业,停止印刷和印版清洗工序。(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2)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工地配备的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相关工地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7 个 100%的扬尘防治措施。(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加强搅拌站执法检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负责)

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4次以上,洒水3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3次以上,洒水4次以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移动源减排措施:

自限行公告发布之日次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柴油车及国Ⅱ(含)以下汽油车实施全市限行(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危险品运输车、环卫车、应急抢险类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客车);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各区机动车尾气路检组不少于3个。(市公安交警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燃油机械执法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组增加到20组。工地施工、林业、园林以及港作等燃油机械临时停用(从事应急抢险工程以及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建筑工务署配合)

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海船(液货船除外),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不能使用岸电的,必须使用含硫量≤0.5%m/m 的燃油,配有含硫量≤0.1%m/m燃油的船舶应使用含硫量≤0.1%m/m的燃油;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含硫量≤10ppm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船用残渣油、重油。(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事局负责)

4)其他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全面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负责)

停止道路桥梁、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网格员每日至少开展 2 次巡查。严禁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园林废物、农作物秸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合作区管委会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预警响应前强化减排措施。

1.当预测全市或区域AQI日均值>100且<200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各区(新区、合作区)开展以下减排措施:

1)督促各辖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的重点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达标排放;对重点企业的收集和末端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开展最少1次巡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2)各区(新区)最少成立1个机动车路检组,在预警提示期间,每日在机动车主要行驶路段和柴油车主要途径路段,重点对老旧汽油车和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

3)根据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由住建、环保、交通、水务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工地扬尘治理“7个100%”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对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测,严厉查处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政策的行为。

4)预警响应提示期间,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增加道路洒水降尘作业1次。

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强化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2.当预测全市或区域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提示,各区(新区、合作区)开展以下减排措施:

1)督促各辖区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的重点企业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确保达标排放;对辖区内有机溶剂使用量大、末端处理采用低温等离子等低效处理技术设施的企业开展最少1次巡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2)各区(新区)最少成立1个机动车路检组,在预警提示期间,每日在机动车主要行驶路段和柴油车主要途径路段,重点对老旧汽油车和柴油车开展执法检查。

3)全面停止房屋拆除作业。根据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由住建、环保、交通、水务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工地扬尘治理“7个100%”措施落实情况实施执法检查,要求喷淋设施24小时不间断作业。组织网格员每天2次对工地扬尘状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测,严厉查处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政策的行为。

4)增加道路冲洗、清扫、保洁频次,辖区内特级、一级、二级道路和工地出口500米路段每天冲洗2次以上,洒水1次以上,三级、四级道路每天冲洗1次以上,洒水2次以上。

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强化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二)加强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满足预警应急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基础平台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形势预报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市、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三)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实施减排清单动态管理。

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定和发布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各区(新区、合作区)和各职能部门配合对所管辖的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核定时限要求报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备案。

应急减排实施动态管理。施工工地项目原则上清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其他项目清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加强监督考核。

  指挥部办公室监督考核各相关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应急行动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落实区域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同时,确保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信息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六、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深府办函〔2014〕14号)及各区(新区、合作区)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发布之日起不再实施。

本预案结合实施情况不定期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2.道路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3.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

      4.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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