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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钛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镁冶炼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4.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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