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钴、锡、锑、汞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 行)
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
2.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
3.汞冶炼生产能力增加。
建设地点:
4.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5.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来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