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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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2) |
| 地市(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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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4) |
| 注册地址(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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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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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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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8) | º ′ ″ | 中心纬度(9) | 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
| 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注册号(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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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12)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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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名称(13) | 主要产品(14) | 主要产品产能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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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使用信息 □有 □无 | |||
燃料类别 | 燃料名称 | 使用量 | 单位 |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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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吨/年 □立方米/年 |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15) □有 □无 | |||
辅料类别 | 辅料名称 | 使用量 | 单位 |
□涂料、漆 □胶 □有机溶剂 □油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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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吨/年 |
废气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无 | |||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16) | 治理工艺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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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名称(17) |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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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有 □无 | |||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18) | 治理工艺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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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名称 |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 排放去向(19) | |
□不外排 □间接排放:排入(污水处理厂名称) □直接排放:排入(水体名称) | |||
工业固体废物 □有 □无 | |||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 | 去向 | |
□是 □否 | □贮存:□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处置:□本单位/□送(单位名称)进行 □焚烧/□填埋/□其他方式处置 □利用:□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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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登记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名称。
(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
(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
(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
(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尽量细化到四级行业类别,如“A0311 牛的饲养”。
(8)、(9)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10)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代码。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
(11)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其他注册号包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旧版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代码)等。
(12)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
(13)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主要生产工艺。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4)填报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15)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的量。
(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
(17)指有组织的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18)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19)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2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可以点击下方链接下载样表原件:
下载地址:《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