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 00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7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8918、 HJ 97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处理排污单位 wastewater treatment
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other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3.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industri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除生活污水处理厂外,专门处理工业废水,或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
3.5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single type industry
指为两家及以上同行业类型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厂。
3.6
污泥 sludge
指水处理排污单位在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3.7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水处理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进水监测
5.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进水总管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总磷、总氮 | 日 | |
注: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 |
5.1.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进水总管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总磷、总氮 | 日 | |
工业废水混合前 | 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废水总排放口确定,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按照HJ 819 中废水总排放口要求确定。 | |
注1:进水总管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 注2:工业废水混合前废水监测结果可采用废水排放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或自行开展监测。 |
5.2 废水排放监测
5.2.1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接纳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参照表4 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监测频次。
若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3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表3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处理量≥2万m3 /d | 处理量<2万m3 /d | |||
废水总排放 口a | 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b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 | 月 | 季度 | ||
总锅、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 | 季度 | 半年 | ||
烷基汞 | 半年 | 半年 | ||
GB 18918的表3中纳入许可的指标 | 半年 | 半年 | ||
其他污染物c | 半年 | 两年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 月d | ||
a 废水排入环境水体之前,有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混入的,应在混入前后均设置监测点位。 b 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 c 接纳工业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含有的其他污染物。 d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
5.2.2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处理混合行业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按照纳入排污许可管控的污染物指标确定,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若排污单位进水发生变化导致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应按照表4调整自行监测方案。
表4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 口a | 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b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色度 | 日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 月 | 季 | |
总锅、总铬、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 | 月 | ||
其他污染物c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 月d | |
a 废水排入环境水体之前,有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混入的,应在混入前后均设置监测点位。 b 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 c 接纳工业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含有的其他污染物。 d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
5.3 废气排放监测
5.3.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水处理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自建除臭装置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
表5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一般固体废物焚烧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锅铭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
月a 二噁英类 年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
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锅及其化合物、(砷、镍及
月 二噁英类 年 除臭装置排气筒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半年 a 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注: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
炉排气筒
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气筒
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5.3.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6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