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9821、 GB 276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制造 alcoho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制造。
3.2
饮料制造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固体饮料、茶饮料及其他饮料的制造。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需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 监测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重点排
| 废水总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 ||||
总磷 | 月(日/自动监测)a | 季度(日/自动监
| |||||||
总氮 | 月(日/自动监测)a | 季度(日/自动监
|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季度 | |||||||
重点排
| 废水总
| 色度 | 月 | 季度 | 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选测项目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
| |||||
总磷 | 月(日/自动监测)b | - | |||||||
总氮 | 月(日/自动监测)b | -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 | |||||||
雨水排放口 |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 月c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
| 流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 季度 | 半年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 ||||
色度 | 季度 | 半年 | 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制造排污单位,其他排污单位为选测项目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 季度 |
|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 |||||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监测结果有超标记录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
a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b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原辅料储运、破(粉)碎、脱皮(壳)、烘干、筛分等工序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原辅料储运、破(粉)碎、脱皮(壳)、烘干、筛分等生产过程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
干燥设施等废气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适用于产品干燥过程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工序 |
恶臭气体处理设施排放口 | 臭气浓度、氨气a、硫化氢a | 半年 | 适用于有生化污水处理的排污单位 |
注: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排放参数。 | |||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监测指标。 |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表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厂界 | 臭气浓度a | 半年 | 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 |
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适用于生产过程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原辅料储运、破(粉)碎、脱皮(壳)、烘干、筛分等生产过程涉及颗粒物排放的生产工序 | |
氨 | 半年 | 适用于有氨制冷系统或液氨储罐的排污单位 | |
硫化氢、氨 | 半年 | 适用于有生化污水处理的排污单位 | |
注1: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注2:无组织废气监测须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 |||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辅用料、生产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恶臭污染物。 |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4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 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 主要设备 |
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 | 破碎设备、筛分设备、大型风机、制冷机、水泵等 |
污水处理 | 曝气设备、风机、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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