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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7-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含有合成树脂生产和改性装置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25463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25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料制造 manufacture of paint

      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3.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ink and allied products

      由颜料、连结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6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 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含有颜料生产或其他原料中含有汞、锅、铬、六价铬、铅等重金属的,还须在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l执行。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悬浮物、色度、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

 

 

季度

挥发酚、苯胺类a、总铜a、苯、甲苯、乙苯、二甲苯

季度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

施废水排口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

烷基汞

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废水总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色度、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石油类、动植物油

 

季度

 

半年

挥发酚、苯胺类a、总铜a、苯、甲苯、乙苯、二甲苯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口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

季度

烷基汞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b

 

生活污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2:重点排污单位为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a 适用于含有颜料生产且颜料年产量在0100t 及以上的油墨制造企业。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各产污环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执行。

5.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污环节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原料储存

储罐废气排气筒a

非甲烷总烃(NMHC)b

季度

苯、苯系物c

半年

总挥发性有机物门VOC) d.g

配料、投料、粉碎

工艺含尘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混合、研磨、调配、过滤、储槽、包装、清洗

非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NMHC)b

苯、苯系物c、异氰酸醋类e,g

季度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d,g

半年

混合、研磨、调配、过滤、储槽、包装、清洗

燃烧法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NMHC)b

苯、苯系物c、异氰酸醋类e,g、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季度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d,g

半年

二噁英f

其他

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NMHC)b

季度

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NMHC)b、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半年

1:废气监测须按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适用于GB3 7824的固定顶罐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如无苯系物溶剂储存,储罐废气排气筒的监测指标为NMHCTVOC

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和副产品,结合GB 37824附录A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异氰酸醋类包括甲苯二异氰酸醋(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醋(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醋(1PDI)和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醋(PAPI),适用于聚氨醋类涂料和油墨。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须监测该指标。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涂料油墨制造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GB 37824HJ 819中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半年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搅拌机、研磨机、分离设备、风机、水泵、空压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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