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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磷肥工业 phosphatic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磷肥产品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

3.2

      钾肥工业 potassic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钾肥产品的工业。钾肥产品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镁钾肥等。

3.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 compound fertilizer(complex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工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

3.4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industry

      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工业。

3.5

      直接排放 direct emission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emission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7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磷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1 磷肥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自动监测

pH 值、氟化物、悬浮物、总氮a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砷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总氮a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

b

a 总氮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排水期间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所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a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a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b

a 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

b 排水期间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所有钾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3 钾肥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

季度

非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季度

pH 值、悬浮物

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a

a 排水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所有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

表 4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级别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a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非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季度

pH 值、悬浮物

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半年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b

a 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

b 排水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磷肥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5 执行。

5 磷肥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品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磷酸

原料制备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酸解反应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氟化物

过滤

过滤机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氟化物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中和反应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季度

 

 

成品制备

 喷雾/造粒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季度

氟化物

 


干燥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氟化物

二氧化硫 a

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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