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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短语

变更排污许可证

日常用语

变更排污许可证

法定办结时限

20 (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8 ( 工作日 )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数量限制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是否收费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办理流程

办理步骤

1 受理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2 审查 时限:7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和审批3个工作日)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出具审核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3个工作日内审批,复核审核提出的初步意见,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3 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核发环保部门在八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此环节非必须,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办结。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意见,由决定人根据审核人的审核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许可决定。

4 制证 时限:以实际制证时间为准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办结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生成排污许可正本和副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申请人收到领取结果的通知后,可到各区管理局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

5 送达 时限: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 审批人:市局审批处,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科

      申请人领取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领取结果的通知后,可到各区管理局窗口领取结果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形式:电子化
是否免提交: 否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2

承诺书 

原件:0
复印件:0
电子化

必要
其他要求

材料类型:申请表格文书
材料形式:电子化
纸质材料规格:A4
是否免提交: 否

示例样本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125837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微信号:szsthj

      政务微博: 新浪微博网址:http://weibo.com/2855120840/profile?s=6cm7D0

      电子邮箱:spc@meeb.sz.gov.cn

      信函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55-12345

      投诉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投诉室

      电子邮箱:spc@meeb.sz.gov.cn

      信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窗口办理

      无线下办理窗口


深圳排污许可证办理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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