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 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 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JTS 149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S 156 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码头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
本标准指通过码头装卸、转运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粮食、矿建材料等干散货并配套相应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与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码头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码头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上运输业-货运港口”)、泊位用途(填报时选择专业化煤炭泊位/ 专业化矿石泊位/通用散货泊位)、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港口和港区名称、所在水域(填报时选择沿海/内河,其中沿海包括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内河包括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京杭运河、黄河水系、淮河水系、闽江水系、其他水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货类及通过能力
4.3.1 一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货类名称、设计靠泊能力、设计通过能力、计量单位及其他。以下“4.3.2-4.3.5” 为必填项,“4.3.6”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码头排污单位按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分别选择表 1、表 2 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容。码头排污单位有多个泊位、堆场、输运系统的,应分别填报。码头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表 2 以外的生产单元、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表 1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 |
泊位 | 装船 | 散货连续装船机 | 额定台时效率(t/h) |
卸船 | 桥式抓斗卸船机 | 额定台时效率(t/h) | |
链斗式连续卸船机 | 额定台时效率(t/h) | ||
其他卸船设备 | 数量(台) | ||
堆场 |
储存 |
露天堆场 | 散货堆场面积(m2) 堆场容量(t) |
条形仓/筒仓/球形仓 | 数量(座) 单仓容量(m3) | ||
堆取料 | 堆料机 | 额定台时效率(t/h) | |
斗轮取料机 | 额定台时效率(t/h) | ||
斗轮堆取料机 | 额定台时效率(t/h) | ||
其他堆取料设备 | 数量(台) | ||
输运系统 |
卸车 | 翻车机房 | 翻卸能力(t/h) |
其他卸车设备 | 数量(台) | ||
装车 | 装车楼 | 装车效率(t/h) | |
装车机 | 装车效率(t/h) | ||
抓斗起重机、装载机等 | 数量(台) | ||
输送 | 转运站 | 数量(座) | |
带式输送机 | 最大单条设计输送能力(t/h) | ||
自卸汽车等 | 数量 a(台) | ||
注:a 包括企业下属车辆与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干散货的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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