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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3-2020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1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输变电建设项目和±1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直流输电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70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

      HJ/T 393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T 39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输变电建设项目 electric power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construction project

      将电能的特性(主要指电压、交流或直流)进行变换并从电能供应地输送至电能需求地的工程项目。

      本标准所指输变电建设项目可以分为交流输变电建设项目和直流输电建设项目,其中交流输变电建设项目包括输电线路和变电站(或开关站、串补站等),直流输电建设项目包括输电线路、换流站和接地极系统。

3.2

      环境保护措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3.3

      环境保护设施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3.4

      电磁环境敏感目标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sensitive target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需重点关注的对象。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办公楼、工厂等有公众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建筑物。

3.5

      变电工程 power station project

      输变电建设项目中的点式工程,如变电站、开关站、串补站、换流站等。

4 基本规定

4.1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对可能产生的电磁、声、生态、水、大气等不利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进行防治,在确保满足各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持续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4.2 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

4.3 输变电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依规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4 输变电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4.5 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4.6 加强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5 选址选线

5.1 工程选址选线应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5.2 输变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避让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确实因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输电线路,应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线路方案进行唯一性论证,并采取无害化方式通过。

5.3 变电工程在选址时应按终期规模综合考虑进出线走廊规划,避免进出线进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5.4 户外变电工程及规划架空进出线选址选线时,应关注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采取综合措施,减少电磁和声环境影响。

5.5 同一走廊内的多回输电线路,宜采取同塔多回架设、并行架设等形式,减少新开辟走廊,优化线路走廊间距,降低环境影响。

5.6 原则上避免在 0 类声环境功能区建设变电工程。

5.7 变电工程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减少土地占用、植被砍伐和弃土弃渣等,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5.8 输电线路宜避让集中林区,以减少林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

5.9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应按照 HJ 19 的要求开展生态现状调查,避让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

6 设计

6.1 总体要求

6.1.1 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相关的环境保护内容,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及相应资金。

6.1.2 改建、扩建输变电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6.1.3 输电线路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时,应采取塔基定位避让、减少进入长度、控制导线高度等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保护对象的不利影响。

6.1.4 变电工程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及其配套的拦截、防雨、防渗等措施和设施。一旦发生泄漏,应能及时进行拦截和处理,确保油及油水混合物全部收集、不外排。

6.2 电磁环境保护

6.2.1 工程设计应对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直流合成电场等电磁环境影响因子进行验算,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电磁环境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6.2.2 输电线路设计应因地制宜选择线路型式、架设高度、杆塔塔型、导线参数、相序布置等,减少电磁环境影响。

6.2.3 架空输电线路经过电磁环境敏感目标时,应采取避让或增加导线对地高度等措施,减少电磁环境影响。

6.2.4 新建城市电力线路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人口密集区、繁华街道等区域应采用地下电缆,减少电磁环境影响。

6.2.5 变电工程的布置设计应考虑进出线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

6.2.6 33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出现交叉跨越或并行时,应考虑其对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综合影响。

6.3 声环境保护

6.3.1 变电工程噪声控制设计应首先从噪声源强上进行控制,选择低噪声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噪声,应采用隔声、吸声、消声、防振、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排放噪声和周围声环境敏感目标分别满足 GB 12348 GB 3096 要求。

6.3.2 户外变电工程总体布置应综合考虑声环境影响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建筑物、地形等阻挡  噪声传播,减少对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6.3.3 户外变电工程在设计过程中应进行平面布置优化,将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  等主要声源设备布置在站址中央区域或远离站外声环境敏感目标侧的区域。

6.3.4 变电工程位于 1 类或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较多的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主要噪声源的噪声水平,并在满足 GB 12348 的基础上保留适当裕度。

6.3.5 位于城市规划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变电站应采用全户内布置方式。位于城市规划区其他声环境功能区的变电工程,可采取户内、半户内等环境影响较小的布置型式。

6.3.6 变电工程应采取降低低频噪声影响的防治措施,以减少噪声扰民。

6.4 生态环境保护

6.4.1 输变电建设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应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次序提出生态影响防护与恢复的措施。

6.4.2 输电线路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塔基基础,在山丘区应采用全方位长短腿与不等高基础设计,以减少土石方开挖。输电线路无法避让集中林区时,应采取控制导线高度设计,以减少林木砍伐, 保护生态环境。

6.4.3 输变电建设项目临时占地,应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功能恢复设计。

6.4.4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应根据生态现状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塔基定位应避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植物和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根据保护对象的特性设计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等。

6.5 水环境保护

6.5.1 变电工程应采取节水措施,加强水的重复利用,减少废(污)水排放。雨水和生活污水应采取分流制。

6.5.2 变电工程站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宜考虑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条件的变电工程,应根据站内生活污水产生情况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回用水池、蒸发池等),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收利用、定期清理或外排,外排时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6.5.3 换流站循环冷却水处理应选择对环境污染小的阻垢剂、缓蚀剂等,循环冷却水外排时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

7 施工

7.1 总体要求

7.1.1 输变电建设项目施工应落实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设备采购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技术协议书、相关标准的要求。

7.1.2 进入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输电线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开展环境保护培训,明确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影响范围,确定适宜的施工季节和施工方式,减少对环境保护对象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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