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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558-2019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提高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水平,做到技术先进,清洁生产,保护坏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厂和粉磨站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1.0.3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完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并应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0.4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5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汁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满足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要求,污染治理应结合生产工艺改进、采用可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使环境保护措施与生产措施相互协调。

2.0.2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满足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2.0.3 水泥工厂厂址不得在环境空气敏感区域选址。

2.0.4 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宜位于城镇和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

      2 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工厂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 18068.1的有关规定。

2.0.5 厂内环境保护设施设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烟气、废气净化设施;

      2 消声、降噪及减振设施;

      3 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4 固废处置设施;

      5 绿化设施。

2.0.6 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与工艺方案设计同步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能力应适应生产主机设备需要与生产系统的需求相匹配。改建和扩建项目应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并应改造和完善原有工程污染防治设施。

2.0.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方案。环境保护设施设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1、《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13 5095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 B 3 0 7 6 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休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2.0.8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贯穿于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项日各工作阶段均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内容,并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2.0.8 建设项目各工作阶段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内容

工作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

1) 建设项目区域坏境和生态现状描述;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 特殊境影响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

1) 设计依据;                     

2) 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及其治理措施

3) 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5) 对项目建设引起生态变化采取的防范措施;        

6) 绿化措施及参数:                  

7)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监测机构;            

8) 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9)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施工图设计

 各专业设计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的有关要求确定  

3 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3.0.1 水泥工厂总图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功能分区确定,应将污染风险较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区域,并应布置在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2 高效除尘设备应根据工艺布置、生产设备能力、处理物料特性合理配置。

3.0.3 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装置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烟囱或排气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项目建设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3.0.4 水泥生产线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有关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有关规定。

3.0.5 物料储存、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扬尘、防雨水冲刷流失措施。

3.0.6 煤粉制备系统除尘设备应选用煤磨专用收尘器,收尘设备应有防燃、防爆及防静电等措施。

3.0.7 生产过程中处理含湿、热气体的管道及除尘设备应采取保温、防结露措施。

3.0.8 除尘管道设计应采取防积灰描施。废气排出口处气体流速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汁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废气排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1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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