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的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技术要求、保讪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石油化工园区内建设的管道工程。
1.0.3 石油化配厂际管道工程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淮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厂际管道 pipelines engineering between petrochemical projects
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相互间的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敷设在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2.0.2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2.0.3 暗沟(渠) ditch(canal)
无法直接观察的雨水、污水、电缆、热力管道等的通道,其特征是侵人可燃介质后可形成爆炸空间。
2.0.4 人员密集区 densely populated area
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建(构)筑物或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地区。
3 基本规定
3.0.1 厂际管道的设计输送能力应满足上游和下游连接设施不同操作工況下的输送要求。设计压力、设计温度、设计寿命等设计参数不应低于上游和下游设施的连接管道。
3.0.2 厂际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3.0.3 厂际管道的管道分级、管道设计条件、管道设计基准、管道材料、管道组成件选用和管道强度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 3059的有关规定。
3.0.4 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可燃气体管道设置泄漏检测措施。
3.0.5 当厂际管道经过人员密集区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0.6 与厂际管道并行敷设的氮气、空气、水、蒸汽等公用下程及化学药剂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規范》SH/T 3108的有关規定。
3.0.7 与厂际管道并行敷设的无毒和非可燃介质管道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17的有关规定。
4 管道规划
4.0.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顶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住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和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投术经济比较,确定管道走向。
4.0.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
4.0.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矿企业。当受条件限制需穿越时、立做专顶安全评估。
4.0.4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4.0.5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际管道应減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公路、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 m以外,与公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表4.0.8的规定。
3 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攻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义敷设时厂际管道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浄距不应小于0.5m: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水平浄距不成小于5m。
4 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攻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水平浄距不应小于8m。
5 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6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有毒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0.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其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缩短通过距离。
4.0.7 厂际管道宜滑公路敷设,可依托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0.8 厂际管道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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