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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电镀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985)执行,涂装工序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执行。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2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112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21902GB 27632GB 31572GB 378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和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

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3

      塑料制品工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3.4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包括塑料薄膜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人造草坪制造,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5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3.6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重点排污单位须在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

接排放

间接排放

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

季度

半年

轮胎翻新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半年

/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

季度

/

半年

/

轮胎翻新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

季度

/

半年

/

轮胎制造(除轮胎翻新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

季度

/

半年

/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雨水排放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a

月(季度b

/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1.3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2执行。

表2  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

接排放

间接排放

接排放

间接排放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半年

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a

季度

半年

半年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

流量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季度

半年

半年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

流量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b

季度

半年

半年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生活污水排放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半年

/

色度悬浮物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a

季度

/

半年

/

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

流量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动植物

季度

/

半年

/

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外)

流量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特征污染物b

季度

/

半年

/

所有类别的塑料制品

雨水排放

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月(季度c

/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使用无溶剂型原料生产塑料合成革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该指标。

b 特征污染物执行GB 31572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选择对应的污染物种类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1.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更多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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