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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Radiation safety and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radiotherapy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治疗(不含粒子植入治疗、硼中子俘获治疗)相关活动中的职业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T 201.1-2007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 1 部分:一般原则

      GBZ/T 201.2-2011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 2 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

      GBZ/T 201.3-2014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 3 部分:γ射线源放射治疗机房

      GBZ/T 201.4-2015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 4 部分:锎-252 中子后装放射治疗机房

      GBZ/T 201.5-2015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第 5 部分:质子加速器  放射治疗机房

      GBZ 121-2017 后装γ源近距离放射防护要求

      GBZ 168-2005 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6-2011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T 257-2014 移动式电子加速器术中放射治疗的放射防护要求

      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 5172 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GB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术语和定义

3.1 巡检系统 Searching system

      指职业人员在进行治疗或加速器出束前,根据一定的线路顺序,对加速器大厅或治疗室目光不可达区域进行清场巡查的系统,一般设置在质子/重离子加速器等大型加速器相关区域。

3.2 高辐射区 High radiation area

      指职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入的区域,在此区域的辐射水平可能使人体在任意 1 小时内接受的有效剂量超过 1mSv

3.3 职业人员 Professional staff

      指在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医师、物理师、技师、安装调试工程师、检修维护工程师等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及实习人员。

3.4 敷贴器 Radionuclide applicator

      将一定活度与能量的放射性核素,通过一定的方式密封起来,制成具有不同形状和面积的面状源,作为敷贴治疗用的放射源,简称敷贴器。

4 总则

4.1 医疗机构应对放射治疗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全面负责,实现保护从事放射治疗相关职业人员、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的目标。

4.2 从事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大纲,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3 医疗机构在规划、设计、建设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治疗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循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职业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力求放射治疗活动涉及的职业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处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4.4 应根据放射治疗活动的潜在照射危害水平,设置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1)防止可能引起误照射的事故;

      (2)减轻事故的后果;

      (3)将放射治疗设备恢复到安全状态。

4.5 构成放射治疗相关辐射工作场所安全联锁系统的物项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满足冗余性要求,采用的物项应为完成某一安全功能所必须的最少数目的物项,保证运行过程中某物项失效或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可使其整体不丧失功能。例如质子/重离子加速器大厅入口处设置 2 道以上防人误入联锁;

      (2)应满足多元性要求,包括系统多元性和多重剂量监测,采用不同的运行原理、不同的物理变量、不同的运行工况、不同的元器件等;

      (3)应满足独立性要求,当某一安全部件发生故障时,不会造成其它安全部件的功能出现故障或失去作用。

4.6 医疗机构应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放射治疗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4.7 医疗机构应对开展放射治疗活动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证明采取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8 剂量限值与剂量约束值

4.8.1 剂量限值

      放射治疗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 GB18871 附录 B B1.1规定,放射治疗活动使公众成员所受到的剂量照射限值应符合 GB18871 附录 B B1.2规定。

4.8.2人员剂量约束值

      (1)一般情况下,从事放射治疗的医务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5mSv/a; 质子/ 重离子检修维护、倒源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10mSv/a

      (2)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不超过 0.25 mSv/a

4.9 开展放射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确保有效防范辐射事故或缓解辐射事故的后果。

5 选址、布局与分区

5.1 选址

      放射治疗场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辐射影响,不得设置在民居和商住两用的建筑物内部。

5.2 布局

      放射治疗场所宜单独选址、集中建设,或设置在多层建筑物的底层的一端, 避开儿科病房、产房及人员流动性大的门诊大厅、收费处或院内商业活动区域。

      术中放射治疗手术室应采取适当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尽量设在医院手术区的最内侧,与相关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专用于术中放射治疗设备调试、维修的储存室)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区域;控制台应与手术室分离,实行隔室操作,控制台可设在控制室或走廊内;用于术中放射治疗的手术室,储存室或设备可能使用的其它房间,以及设备运输路线均需要考虑地板负载能力。

5.3 分区

      放射治疗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治疗室(含迷路)应设置为控制区(如质子/重离子的加速器机房、束流输运通道和治疗室为控制区;直线加速器机房、含源装置的治疗室为控制区;术中放射治疗室在开展术中放射治疗时,该手术室确定为控制区)。与控制区相邻的、不需要采取专门防护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 但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划定为监督区(如直线加速器治疗室相邻的控制室及与机房六面相邻区域等)。

6 放射治疗场所辐射安全与防护

6.1 辐射防护屏蔽要求

6.1.1 放射治疗室屏蔽设计应按照临床可能使用的额定能量、最大剂量率、

      最大工作负荷、照野大小、治疗模式等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同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初、次级辐射对治疗机房邻近场所中驻留人员的照射。放射治疗室具体屏蔽设计参照 GBZ/T 20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执行。

6.1.2 放射治疗室屏蔽材料的选择应考虑其结构性能、防护性能,符合最优化要求。新建机房墙体一般应选用普通混凝土(一般密度为2.35g/cm3),防护门采用铁、铅等材料,但不限于此;鼓励使用环保型和先进屏蔽材料,进行最优化屏蔽。

      使用中子源放射治疗设备、质子/重离子加速器或 X 射线大于 10MV 的放射治疗设备,防护还应考虑中子屏蔽。

6.1.3 管线穿越屏蔽体时应采取不影响其屏蔽效果的方式,并进行屏蔽补偿,确保满足屏蔽体外的辐射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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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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