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所有农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的,还须在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 位级别 | 监测 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重点排 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 |
悬浮物、石油类、色度 | 日 | 月 | — | ||
排污单 位级别 | 监测 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
| 磷酸盐(以 P 计)(总磷) | 月(自动监测 a) | —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季度 |
根据排放标 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农药原药), 确定具体的监 测指标,所属 行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发布 后,从其规定 | ||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硝基苯类、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乐果、2–氯–5–氯甲基吡啶、咪唑烷、吡虫啉、三唑酮、对氯苯酚、多菌灵、邻苯二胺、吡啶、百草枯离子、2,2′:6′,2″-三联吡啶、有机磷农药(以 P 计)、马拉硫磷 |
月 |
季度 | |||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总锰、动植物油 | 季度 | 半年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流量、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 |
月 | |||
雨水排放口b |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日 c | —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月 | — | |
悬浮物、石油类、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磷酸盐(以 P 计)(总磷)、总氮 | 季度 |
根据排放标 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 (农药原药), 确定具体的监 测指标,所属 行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发布 后,从其规定 | |||
挥发酚、总氰化物、氯苯、硝基苯类、苯胺类、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总锌、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乐果、2–氯–5–氯甲基吡啶、咪唑烷、吡虫啉、三唑酮、对氯苯酚、多菌灵、邻苯二胺、吡啶、百草枯离子、2,2′:6′,2″-三联吡啶、有机磷农药(以 P 计)、马拉硫磷 |
季度 | ||||
总有机碳、氟化物、硫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总锰、动植物油 | 半年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流量、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莠去津、氟虫腈 |
季度 | |||
雨水排 放口b | 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日 c | — | ||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a 含磷化学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及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用自动监测。 b 除表中规定的污染物指标外,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中选择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监测。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2.1.1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2.1.2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 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 2 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罐区排气筒等 | 挥发性有机物 a | 季度 |
特征污染物 b | 年 | |
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二噁英类 | 年 | |
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 c、氮氧化物 d、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燃烧法和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a | 月 |
特征污染物 b | 半年 | |
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二噁英类 | 年 | |
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二氧化硫 c、氮氧化物 d、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燃烧法和非燃烧法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a | 月 |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b | 半年 | |
干燥设备、粉碎机、烘干机、包装机等排气筒 e |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b | 季度 |
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 a | 季度 |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b | 年 | |
排气筒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炉膛温度 | 自动监测 |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 物) |
月 | |
二噁英类 | 年 | |
注 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3: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监测指标,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 见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 适用于排放二氧化硫的生产工艺。 d 适用于排放氮氧化物的生产工艺。 e 涉及特征污染物的参照罐区排气筒特征污染物确定原则及监测频次执行。 |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颗粒物、臭气浓度、挥发性有机物 a、特征污染物 b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 见GB 16297、GB 14554 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待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
半年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 4 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 主要设备 |
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 | 反应设备、精馏设备、蒸馏设备、过滤设备、分离设备、干燥设备、热交换设备等,以及空压机、水泵、真空泵等 |
污水处理 | 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风机、泵等 |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环境管理政策或排污许可证等〔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 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表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地表水 | pH 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氟化物、锌、汞、镉、六价铬、砷、铅等 | 季度 | 根据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 料、中间及最终产品(农药原药),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
海水 | pH 值、悬浮物质、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挥发性酚、氰化物、硫化物、锌、汞、镉、总铬、六价铬、砷、铅、镍、苯并(a)芘等 | 半年 | |
地下水 | pH 值、色(度)、耗氧量、氨氮、挥发性酚类(以苯酚)、氰化物、氟化物、锰、锌、砷、汞、铅、镉、六价铬、镍、铍等 | 年 | |
土壤 | pH 值、汞、镉、铬、砷、铅、镍、锌等 | 年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关要求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工厂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出具环境检测报告(CMA报告)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工厂自行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