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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厂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制定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a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a

自动监测

pH 值、悬浮物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月b

a 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

b 排水期间按月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表 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品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团粒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原料制备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成品制备

 

造粒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季度

氮氧化物 a

季度

硫化氢 b

半年


干燥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硫化氢 b

半年

二氧化硫 c

氮氧化物

筛分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破碎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冷却

冷却系统尾气处理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包装

包装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熔体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原料制备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成品制备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硫化氢 b

半年

筛分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破碎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冷却

冷却系统尾气处理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包装

包装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料浆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复分解反应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氯化氢

半年

​中和反应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氨

季度

 

 

 

 

 

 

 

成品制备


造粒

 

​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氨

季度


干燥

 

干燥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二氧化硫c

氮氧化物

筛分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破碎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冷却

冷却系统尾气处理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包装

包装尾气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掺混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成品制备

掺混

掺混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筛分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包装

包装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 生产硝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b 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c 采用燃煤热风炉的排污单位。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工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磷肥工业

 

 

 

 

排污单位厂界

颗粒物、氨、氟化物

季度

钾肥工业

颗粒物、氯化氢 a

半年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

颗粒物、氨、氯化氢 b

季度

硫化氢 c、臭气浓度 c

半年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半年

注:具有生化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单位,除表内监测指标外,还须在厂界监测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最低监测频次与其行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一致。

a 采用曼海姆法生产硫酸钾的排污单位。

b 采用低温转化法生产硫基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c 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参照 HJ 2.2、HJ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4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间同步。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所属行业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

环境空气

颗粒物、氨 a

半年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 11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 11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2015 (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涉及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环境检测公司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工厂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出具环境检测报告(CMA报告)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工厂自行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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