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排污单位级别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重点排污单位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a | 自动监测 | |
pH 值、悬浮物 | 月 | 季度 | ||
废水总排放口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 月 | 季度 |
pH 值、悬浮物 | 季度 | 半年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 半年 | —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 日 b | ||
a 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前,按日监测。 b 排水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监测一次。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表2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产品 | 生产工序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有机肥料 | 原料制备 | 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氨 | 半年 | ||||
硫化氢 | 半年 | ||||
成品制备 |
发酵 | 发酵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氨 | 半年 | |
硫化氢 | 半年 | ||||
干燥 | 干燥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氨 | 半年 | ||
硫化氢 | 半年 | ||||
破碎 | 破碎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造粒 | 造粒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筛分 | 筛分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冷却 | 冷却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微生物肥料 | 原料制备 | 反应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成品制备 | 接种 | 接种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氨 | 半年 | |
硫化氢 | 半年 | ||||
发酵 |
发酵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氨 | 半年 | ||
硫化氢 | 半年 | ||||
|
|
干燥 |
干燥尾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 氨 | 半年 |
硫化氢 | 半年 | ||||
破碎 | 破碎尾气处理系统排气筒sss | 颗粒物 | 半年 | ||
包装 | 包装尾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
测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工业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磷肥工业 |
排污单位厂界 | 颗粒物、氨、氟化物 | 季度 |
钾肥工业 | 颗粒物、氯化氢 a | 半年 | |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工业 | 颗粒物、氨、氯化氢 b、 | 季度 | |
硫化氢 c、臭气浓度 c | 半年 |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 颗粒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半年 | |
注:具有生化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单位,除表内监测指标外,还须在厂界监测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最低监测频次与其行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一致。 | |||
a 采用曼海姆法生产硫酸钾的排污单位。 b 采用低温转化法生产硫基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c 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参照 HJ 2.2、HJ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4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间同步。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所属行业 |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 环境空气 | 颗粒物 | 半年 |
5.1 除表 1~表 11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11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涉及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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