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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和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岩洞型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GB 11215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GB 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23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J 428 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

      EJ 527 辐射环境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

      《放射性废物分类》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年第65号)

      HAD 40109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近地表处置场 near surface disposal site

      指在地面或地面以下几十米深并设置工程屏障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该设施有确定边界并受到有组织的控制,近地表处置场一般由若干处置单元、构筑物和缓冲区等组成。

3.2 调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

      指这样一种水平,在辐射防护实践中,当某物理量(如剂量当量、摄入量、单位面积的污染水平等) 测量值高于此水平时,值得进一步调查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

3.3 记录水平 recording level

      指这样一种水平,在辐射防护实践中,当对某被测定的量达到或超过此水平时,值得进行记录的有关数据。

4 总则

4.1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符合 GB 9132GB 12379 GB 18871 等标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2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应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运行前阶段指处置场选址、建造到开始运行之前的阶段;运行阶段指处置场从开始运行到停止接收废物直至设施最终关闭的阶段;关闭后阶段是指处置场关闭后的长期监护阶段。

4.3 运行前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收集场址特性的背景资料,获得辐射环境本底水平。运行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持续获取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掌握辐射环境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处置场运行对周围环境的辐射影响,评估公众受照剂量。关闭后阶段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是通过探测环境中可能来自处置场的放射性物质,评价处置场关闭后设施的包容性能,并为评估长期的辐射环境影响提供数据支持。

4.4 监测应以处置场所在区域为主。监测范围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 3km~5km。重点关注地下水等环境介质,并根据处置场所在区域的环境特点,适当调整。

4.5 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的三个阶段均应制定相应的监测大纲。监测大纲应依据本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并充分考虑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源项、处置设施特性和场址环境特点等因素。

5 运行前阶段

5.1 环境资料的收集

      应收集场址5km范围内辐射环境、气象、水文、地质、地球化学和水化学、自然资源、人口及其分布,以及可能对场址5km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其他核设施运行情况、辐射源分布情况等资料,为制定监测大纲提供依据。

5.2 辐射环境本底调查

5.2.1 应获取处置场运行前最近连续两年的场址周围辐射环境本底水平,作为处置场运行期间和关闭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

5.2.2 调查内容包括环境γ 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与处置场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5.2.3 辐射环境本底的调查范围为以处置场为中心,半径一般取 5km

5.2.4 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应遵循如下布点原则:

      (1) 应遵循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调查范围内环境特征综合考虑点位布设;

      (2) 近密远疏、兼顾各方位;

      (3) 对可能的关键人群组、居民集中点、农牧渔业集中区、环境敏感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设置布点;

      (4) 人口稀少且交通不便的区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5) 尽可能选择未来被扰动和破坏可能性小的位置,以便运行阶段及关闭后长期使用;

      (6) 所选点位应具有代表性,避免干扰因素影响;

      (7) 设置至少1个对照点。

5.2.5 监测方案

      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方案见表1

1 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方案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 

布点及其他要求 

 

 

 

 

地表环境贯穿辐射

 

 

γ 辐射剂量率

连续

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设置 1 个点位,点位应尽可能选

择到运行阶段可继续进行连续监测的位置。

 

1 次/季度

场内设置点位;

场外以处置场为中心,测量范围内 16 个方位角布上布设点位。 

 

 

累积剂量

 

 

1 次/季度

在每季度测量的γ 辐射剂量率点位中选取不少于1/2 的点位开展累积剂量测量。优先选取主导风下风向、主要居民点、环境敏感点等点位,并覆盖不同

方位和距离。

 

土壤

α 、总β γ 分析、90Sr

 

1 次/半年

场内设置点位;

场外在γ 辐射剂量率监测点中选择点位; 设置在无水土流失的原野或田间。 

 

气溶胶

α 、总β γ 分析 

 

1 次/半年

场内设置点位;

场外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可能的关键居民组、环境敏感点等设置点位。

空气中 3H

 

1 次/半年

与气溶胶点位重合。

 

 

地表水

 

α 、总β γ 分析、90Sr、3H

 

 

1 次/半年

仅适用于调查范围内存在河流、水库的场址; 调查范围内河流上游、下游各设置点位;

调查范围内水库/池塘设置点位;

调查时间上丰水期和枯水期各测量一次。

 

底泥

α 、总β γ 

分析、90Sr

 

1 次/半年

 

与地表水点位重合。

 

 

地下水

α 、总β 3Hγ 谱分析、pH 电导率、硝酸盐、氟化物、总有机碳

 

 

1 次/半年

场址范围及周边设置点位;

上游及下游至少各设置 1 个点位; 附近主要居民点设置点位。

 

 

生物

 

γ 谱分析、90Sr

 

 

1 次/年

应选择当地居民摄入量较多、种植面积大的谷物、蔬菜、家禽、家畜各设置 1-2 个采样点;

牧草(如果有)设置点位;

水生生物(如果有)设置点位。

 

海洋介质

 

γ 谱分析、90Sr

 

1 次/半年

仅适用于滨海场址;

在场址附近可能受影响的海域设置近岸海水和海洋沉积物采样点位。

5.2.5.1 若场址位于周边核设施影响范围内,还应考虑在方案中增加该核设施释放的主要人工放射性核素的监测。5.2.5.2 处置场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方案中γ谱分析需关注的核素,应按照处置废物的源项设置, 至少应包括137Cs、60Co、134Cs、54Mn等。土壤和底泥中还应关注238U、232Th、226Ra、40K的活度浓度

5.2.5.3 指示生物可参考EJ527的推荐进行设置。如处置场所在地区无推荐范围内的物种,宜通过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推荐可能的指示生物,以便在运行期间开展监测。

5.2.5.4 如处置废物源项中含有超铀核素,应在地下水中测量中关注这些核素。

5.2.6 各类环境介质的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61、EJ428、EJ527 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更多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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