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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

      2019 年,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的修订工作。2019 5 月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标准编制修订组(以下简称编制组),专业涵盖辐射监测、废物管理、水文地质等,并开展了调研和讨论工作。2019 12 月,完成了标准修订的初稿并进行了编制组内部讨论。2020 3 月,编制组邀请业内专家对本标准的初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核设施运行和退役活动都会产生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根据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目前我国除了已经建成近地表处置设施外,正按照区域处置的原则筹备建设新的近地表处置设施。

      辐射环境监测是判断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和对辐射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及时制定和修编相应的国家标准,保障辐射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当性。1995 年发布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规定了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应进行修正和更新。

      通过对 GB/T15950-1995 的修订,可加强我国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使我国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为保障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安全提供依据。因此,修编本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修编原则和技术路线

      (一)修编原则

      1.充分参考和借鉴原标准,以 GB/T15950-1995(以下简称原标准)为基础, 编 制 标 准 《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近 地 表 处 置 场 辐 射 环 境 监 测 要 求 》(GB/T15950-XXXX,以下简称本标准),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提供依据。原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适用于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本标准依据原标准进行修改。

      2.在尊重原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原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梳理,删除已过时或不适用的部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以提高新标准的实用性。标准修订过程中坚持以提高实用性为出发点,对原标准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完善,删除了不适用的内容,增加新的监测内容,以满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技术路线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为:

      1.查阅国内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文献资料;

      2.组织内部立项讨论会,确定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比相关标准与现行标准的具体内容,确定修订的内容;

      3.参照有关基本标准和现有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和编制说明初稿,并召开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提交给标准编制主管部门;

      4.向生态环境系统相关机构、科研院所、处置设施营运单位等公开征求意见;

      5.汇总回复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并提交标准编制主管部门;

      6.标准编制主管部门召开标委会标准审议会,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和格式审查;

      7.按照送审稿审议会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初稿,并再次提交标委会审查,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经文字审查五、标准修订情况将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重新进行定义。此外,还增加了“前言、监测范围、监测大纲制定原则、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

      “前言”内容为新增,对本标准的修订进行了简单的说明。本标准分为九章, 即“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关闭后阶段”、“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章节编排主要依据原标准,并增加“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章节。

      (一) 范围

      删除了原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描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原标准规定“岩洞处置场也应参照使用”,本标准修改为“不适用于岩洞型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增加和修订了引用的文件,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HAD401/09)、《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9132)、《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GB  11215)、《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428)、《环境辐射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EJ 527)、《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 23)、《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等。

      (三) 术语和定义

      修订了原标准中关于“近地表处置”和“处置场”的定义,并增加了“调查水平” 和“记录水平”的定义。

      (四) 总则

      4.1节,采用 GB18871 替换了原标准 GB8703

      4.2节,补充描述了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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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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