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气排放监测
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1.1 监测点位
净烟气与原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内燃机)排气筒,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净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净烟气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
1.1.2 锅炉或燃气轮机排气筒等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燃煤 |
14MW 或 20t/h 及以上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汞及其化合物 1、氨 2、林格曼黑度 | 季度 | ||
14MW 或 20t/h 以下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汞及其化合物 | 月 | |
燃油 |
14MW 或 20t/h 及以上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氨 2、林格曼黑度 | 季度 | ||
14MW 或 20t/h 以下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 | 月 | |
燃气 3 |
14MW 或 20t/h 及以上 | 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氨 2、林格曼黑度 | 季度 | ||
14MW 或 20t/h 以下 | 氮氧化物 | 月 | |
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 | 年 | ||
注 1:煤种改变时,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 注 2:使用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可以选测。 注 3:仅限于以净化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 4:型煤、水煤浆、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油页岩、石油焦、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注 5:多种燃料掺烧的锅炉或燃气轮机应执行最严格的监测频次。 注 6:排气筒废气监测应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
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 2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燃料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煤、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 | 厂界 | 颗粒物 1 | 季度 |
油 |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所有燃料 | 氨罐区周边 | 氨 2 | 季度 |
注 1:未封闭堆场需增加监测频次。周边无敏感点的,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注 2:适用于使用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 |
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 燃料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涉单台 14MW 或 20t/h 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的排污单位 |
燃煤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1、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
月 |
脱硫废水排放口 | pH 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 月 | ||
燃气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1、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 季度 | |
燃油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1、石油类、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流量 |
月 | |
脱硫废水排放口 | pH 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流量 | 月 | ||
所有 | 循环冷却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流量 | 季度 | |
所有 |
直流冷却水排放口 | 水温、流量 | 日 | |
总余氯 | 冬、夏各监测一 次 | |||
仅涉单台 14MW 或 20t/h 以下锅炉的排污单位 |
所有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流量 |
年 |
注 1:生活污水若不排入总排口,可不测总磷。 注 2:除脱 硫废水外,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脱硫废水不外排的,监测频次可按季度执行。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表 4 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噪声排放源
序号 |
燃料和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 噪声排放源 | |
主设备 | 辅助设备 | ||
1 | 燃煤锅炉 | 发电机、蒸汽轮机 | 引风机、冷却塔、脱硫塔、给水泵、灰渣泵房、碎煤机房、循环泵房等 |
2 |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燃气轮机(内燃机) | 冷却塔、压气机等 |
3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汽轮机、发电机 | 空压机、风机、水泵等 |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燃煤火电厂的灰(渣)场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应按照HJ/T 164 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 pH 值、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总硬度、总汞、总砷、总铅、总镉等,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次。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和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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