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所有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使用含铬染料及助剂进行染色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须在染色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印花工序,且印花工序使用感光制网工艺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印花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均须在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色度 | 日 | 周 | |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a、总氮 a | 周 | 月 | |
苯胺类、硫化物 | 月 | 季度 | |
二氧化氯 b、可吸附有机卤素(AOX)b | 季度 | 半年 | |
总锑 c | 季度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六价铬 d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日 e | |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a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适用于含氯漂工艺的排污单位。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c 适用于原料含涤纶的排污单位。水环境质量中总锑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总锑最低监测频次按月执行。 d 适用于使用含铬染料及助剂、有感光制网工艺进行染色印花的排污单位。 e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
表 2 毛纺、麻纺、缫丝、织造、水洗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色度 a | 日 | 周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周 | 月 | |
总磷 b、总氮 b、动植物油 c | 月 | 季度 | |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d | 半年 | 年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日 e | |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a 适用于麻纺、水洗行业排污单位。 b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c 适用于毛纺、缫丝行业排污单位。 d 适用于麻纺行业排污单位。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e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执行。
表 3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悬浮物、色度、总磷 a、总氮 a | 日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周 | |
总锑 b、二氧化氯 c、可吸附有机卤素(AOX)c、硫化物 c、苯胺类 c、六价铬 c、动植物油 c |
月 | |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a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水环境质量中总锑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总锑按周执行。 c 根据接收废水排放排污单位情况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表 4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印花设施 |
印花设施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甲苯、二甲苯 | 半年 | ||
定型设施 |
定型设施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
涂层设施 |
涂层设施排气筒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甲苯、二甲苯 | 半年 | ||
注 1: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注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有机废气污染物。 注 4:印花设施指蒸化、静电植绒、数码印花、转移印花等产生废气重点工段的设施。 |
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有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 HJ 819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等内容。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表 5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印染行业排污单位 |
厂界 | 颗粒物、臭气浓度 a、氨 b、硫化氢 b、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毛纺、麻纺、缫丝行业排污单位 | 厂界 | 颗粒物、臭气浓度 a、氨 b、硫化氢 b | 半年 |
织造、水洗行业排污单位 | 厂界 | 颗粒物、臭气浓度 b、氨 b、硫化氢 b | 半年 |
注: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注: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b 有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监测该污染物指标。 |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 执行。
表 6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单位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 厂界 | 臭气浓度 a、氨、硫化氢 | 季度 |
注: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7 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 7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 主要设备 |
生产车间 | 洗毛设施、麻脱胶设施、缫丝设施、织造设施、印染生产设施、水洗设施等 |
废水处理设施 | 废水处理的风机、水泵、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 |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和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和纺织印染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可按照HJ/T 166 及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8 执行。
表 8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地表水 | pH 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锑 a、总铬 b、苯胺类 c 等 |
季度 |
海水 | pH 值、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机氮、总锑 a、总铬 b、苯胺类 c 等 |
半年 |
土壤 | pH 值、铬等 | 年 b |
注:a 适用于原料含涤纶的排污单位,以及接收此类排污单位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 b 适用于使用含铬染料及助剂、有感光制网工艺进行染色印花的排污单位,以及接收此类排污单位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 c 适用于印染行业排污单位,以及接收此类排污单位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6、表 8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6、表 8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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