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食品加工工厂自行监测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凡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写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厂界噪声等污染物开展监测。
生态环境部文件早有明确要求: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其中,发证日期以企业国排证证正文为准、数据管理系统即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 ://123.127.175.61:63 75/eap/Loginout.action )。
编制方案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代为操作编制方案。其中,为实现企业数据顺利联网,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平台,,并在线上编制生成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完成编制后保存提交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在提交方案后,企业应当主动联系所属镇街分局并提醒分局同事及时审核方案。
自行监测过程中,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如广东华科检测)代为自行监测;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自买设备开展的需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
数据联网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广东华科检测)代为信息公开。其中,为实现企业数据顺利联网,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平台”并在线上填报监测结果。
农副食品加工工厂自行监测指标及频次
农副食品加工工厂自行监测指标及频次以企业自主操作编制、生态环境局审核自行监测方案中频次和指标开展相关检测并在线上填报检测结果。常见的监测指标和频次(以下仅供参考,以各农副食品加工工厂审批的自行监测方案为准)如下: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
总磷 | 月(自动监测 ) | 季度(自动监测 a) | |||
总氮 | 月(日/自动监 测 ) | 季度(日/自动监 测b) |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季度 | |||
总氰化物 | 月 | 季度 | 适用于以木薯为原料的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 ||
动植物油 |
月 |
季度 |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饲料加工(动物源性饲料)、水产品加工、豆制品制造等生产过程涉及动植物油排放的排污单位 | ||
大肠菌群数 | 月 | 季度 | 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月 |
季度 | 适用于含有羽绒清洗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其他生产过程使用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的排污单位选测 | ||
色度 | 月 | 季度 | 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选测 | ||
全盐量 |
月 |
季度 |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变性淀粉)、水产品加工、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腌渍等)等排污单位选测 | ||
粪大肠菌群数 |
月 |
— | 制糖业(以甜菜为原料)、屠宰及肉类加工、蛋品加工等生产过程涉及粪大肠菌排放的排污单位选测 | ||
总余氯 |
月 |
— | 生产过程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使用含氯物质并直排环境的排污单位选测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 |
总磷 | 月(自动监测 ) |
| |||
总氮 | 月(日/自动监 测 ) | — |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 | |||
动植物油 | 月 | — | 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单位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日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 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季度 |
半年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
总氰化物、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季度 |
半年 | 根据行业类型及原料工艺确定监测指标,同重点排污单位 | ||
色度、全盐量、粪大肠菌群数、总余氯 |
半年 |
— | 根据行业类型及原料工艺确定选测指标,同重点排污单位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季度 |
— |
适用于所有的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 |
动植物油 | 季度 | — | 适用于有职工食堂的排污单位 |
2 废气排放监测
(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
颗粒粕系统 | 干燥器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半月 |
适用于以甜菜为原料制糖的排污单位 |
造粒机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
物料储运、净化、破(粉)碎、脱皮(壳)、烘干、筛分、包装等工序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谷物磨制、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植物油加工、饲料加工、制糖业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 |
羽绒清洗工艺分毛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羽绒清洗工艺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 |
烟熏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烟熏工艺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等排污单位 | |
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二氧化硫 |
半年 | 适用于建有废气余热利用系统的排污单位。监测指标可根据热源性质进行调整 | |
亚硫酸制备燃硫废气、浸泡设备等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二氧化硫 | 半年 | 适用于以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及淀粉制品的排污单位 | |
热风炉、加热炉等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半年 | 适用于建有热风炉、加热炉的排污单位 | |
焚烧炉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半年 | 适用于建有畜禽尸体、不合格原料或产品无害化焚烧炉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 |
加药废气等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氯化氢、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有变性淀粉生产的排污单位 | |
浸出、精炼等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季度 |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豆制品制造(低温豆粕)、屠宰及肉类加工(畜禽油脂提炼)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 |
化制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适用于建有畜禽尸体、不合格原料或产品无害化化制设备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 |
畜禽油脂提炼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油烟 | 半年 | 适用于有畜禽油脂提炼设备的屠宰及肉类加工排污单位 | |
油炸、煎炒、烧烤等设备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油烟 |
半年 | 适用于有油炸、煎炒、烧烤等工艺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坚果加工、水产品加工等涉及油烟排放的排污单位 | |
腥臭废气收集、冷凝、净化等车间排气筒或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 氨、硫化氢、三甲胺、二甲二硫醚、甲硫醚、甲硫醇 |
季度 | 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及使用低值水产品和水产品加工废弃物(如鱼骨、内脏、虾壳)等为主要原料的饲料加工的排污单位 |
(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厂界 | 臭气浓度 | 半年 | 适用于所有农副食品加工排污单位 |
|
颗粒物 |
半年 | 适用于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加工、植物油加工等生产过程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
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适用于植物油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豆制品制造、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生产过程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 |
氨 | 半年 | 适用于建有氨储罐的排污单位 | |
氨、硫化氢 | 半年 | 适用于建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 | |
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厂界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 的边界线上 |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
半年 |
建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选测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需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农副食品加工工厂代为自行监测机构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为农副食品加工工厂代为自行监测服务,出具自行监测报告(CMA报告)满足生态环境局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中农副食品加工工厂自行监测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