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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效力 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产业园区管理 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环评编制质量参差不齐、规划环 评效力发挥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 升和地方改革实践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面临着与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体系衔接、加强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简化指导的迫切需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亟需加大。为切实提升产业 园区规划环评效力,促进园区绿色发展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总体要求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在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时依法开展。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有关规划时,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规划审批前,依法依规报送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意见的,应在规划完善中依法考虑采纳。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依法重新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其中,国家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应依法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依据。规划环评应重点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实施时序以及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是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重要依据。入园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依据,重点分析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引入等应以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为重要依据。

二、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主体责任

      (四)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落实到规划中;在规划环评编制过程中,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涉及跨界环境影响的规划,还应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评会商。

      (五)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在规划实施中落实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完成现有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 督促污染企业做好退出地块的土壤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并编制应急预案,厘清园区及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并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衔接、联动。

      (六)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规划实施提出改进建议。对可能导致区域生态功能、环境质量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建设用地开发程度较高,且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报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公开园区环境质量和规划环评信息。统筹安排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大气、水等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结果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非在线数据存档备查,并将园区规划环评信息、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等与入园建设项目及时共享。

      (八)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受园区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应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支撑。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应在规划环评阶段与规划编制机关保持充分互动和良好沟通;如实向园区管理机构反馈园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及规划实施面临的生态环境制约,并提出有效的措施建议;客观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污染物减排潜力和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三、切实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九)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由批准设立该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审查。对已发布“三线一单(”  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省(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所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审查意见抄送生态环境部。

      (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理顺省级以下园区规划环评审查主体及要求。对于具备条件的省级园区规划环评可试点探索由园区所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把关的机制,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 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依法把握审查程序和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重点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评价方法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说明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客观、公正、独立地形成审查意见。

四、围绕规划环评重点切实发挥对规划的优化作用

      (十二)聚焦园区环境质量改善,支撑规划优化调整。

 

更多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关于进一步提高规划环评效力 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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