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自行监测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凡已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写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厂界噪声等污染物开展监测。
生态环境部文件早有明确要求: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其中,发证日期以企业国排证证正文为准、数据管理系统即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简称“全国平台”。网址:http ://123.127.175.61:63 75/eap/Loginout.action )。
编制方案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代为操作编制方案。其中,为实现企业数据顺利联网,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平台,,并在线上编制生成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完成编制后保存提交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在提交方案后,企业应当主动联系所属镇街分局并提醒分局同事及时审核方案。
自行监测过程中,企业可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如广东华科检测)代为自行监测;也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主开展(自买设备开展的需严格执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
数据联网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操作编制,或者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广东华科检测)代为信息公开。其中,为实现企业数据顺利联网,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平台”并在线上填报监测结果。
水泥厂自行监测指标及频次
水泥厂自行监测指标及频次以企业自主操作编制、生态环境局审核自行监测方案中频次和指标开展相关检测并在线上填报检测结果。常见的监测指标和频次(以下仅供参考,以各水泥厂审批的自行监测方案为准)如下:
1 废气排放监测
(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生产过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水泥制造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氨 | 季度 | ||
氟化物(以总F 计)、汞及其化合物 | 半年 | ||
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半年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矿山开采 | 破碎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颗粒物 | 季度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 | 年 |
2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适用条件 |
废水总排放口 |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氟化物、氨氮、总磷、水温、流量 | 半年 | 适用于废水外排的所有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 半年 | 适用于废水外排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根据GB 12348 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增加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介质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土壤 | 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 | 年 |
水泥厂代为自行监测机构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为水泥厂代为自行监测服务,出具自行监测报告(CMA报告)满足生态环境局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中水泥厂自行监测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