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废气排放监测
1 水泥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水泥厂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期间,表 2 中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其他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水泥厂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过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a |
水泥制造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氨 b | 季度 | ||
氟化物(以总F 计)、汞及其化合物 | 半年 | ||
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c、氮氧化物c | 半年d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d | |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矿山开采 | 破碎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d |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a:重点控制区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工艺; c: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或利用窑尾余热烘干经独立排气筒排放的工艺; d: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监测计划,保证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 |
表 2 水泥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a | |
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 |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氨b | 季度 | 季度 | |
汞及其化合物 | 半年 | 半年 | |
氯化氢(HCl)、氟化氢(HF)、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 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 Be+Cr+Sn+Sb+Cu+Co+Mn+Ni+V 计)、总有机碳(TOC)c |
半年 |
季度 | |
二噁英类 | 年 | 年 | |
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排气筒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b、氯化氢(HCl)、氟化氢(HF)、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 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 计)、总有机碳(TOC)c、d |
半年 |
季度 |
二噁英类 | 年 | 年 | |
固体废物储存、预处理单元排气筒 e |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 | 半年 | — |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 | 季度 | |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a:重点控制区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生产工艺; c: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发布前,TOC 可按照 HJ 662 和 HJ/T 38 等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d:适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 e: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其他监测项目。 |
2 水泥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水泥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颗粒物 | 季度 |
氨 a、硫化氢 b、臭气浓度 b、非甲烷总烃 c | 年 | |
注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b: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
水泥厂废气排放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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