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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放射性测井活动中应遵循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技术要求,包括辐射防护及监测、放射性测井安全操作、安全防护装置及工具、放射源贮存及运输、测井单位安全管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测井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运输、贮存、使用与送贮, 放射性测井防护装置的配备使用及单位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4075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

      GB 11930 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Z 142 ()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8 ()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5849 密封放射源的泄漏检验方法

      SY 5131 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SY 6322 ()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中子发生器

      是一种小型加速器中子辐射源,一般由中子管和外接电路组成。它是脉冲中子测井仪器的一个关键部件,是一种带放射性同位素的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本身可能含有放射性核素 3H

3.2 放射性测井

      根据岩石和介质的核物理性质,研究钻井地质剖面,寻找油气藏和油气井工程的地球物理方法。在油气井中放射性测井的方法,一般有两大类:伽玛测井与中子测井。

3.3 放射性示踪测井

      用注入油井的放射性示踪剂确定流体在井管内或地层孔隙间的运动状态及其分布规律和井身工程质量参数的方法。

3.4 井下释放器

      是盛装放射性示踪剂并且能送入井下使其定点或定时释放到井内的一种装置。

3.5 放射性测井仪

      是利用放射性射线与地球岩层相互作用,通过测量放射性来测量地球物理参数的设备,主要分为伽玛辐射测井仪和中子测井仪,包括放射源与探测器。

4 总则

4.1 从事放射性测井的单位应对放射性测井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全面负责,实现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公众健康与环境安全的目标。

4.2 从事放射性测井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大纲,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3 在规划、设计、开展放射性测井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循辐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职业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力求放射性测井活动涉及的职业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处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4.4 辐射工作场所分区

      按照GB 18871的规定,开展放射性测井的工作场所应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包括装载或拆卸测井放射源的区域,用来校准测井仪的区域,测井源贮存场所等;监督区主要指未被划入控制区的辅助设施区和其他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

4.5 剂量限值与剂量约束值

4.5.1 剂量限值

      放射性测井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 GB 18871 附录 B B1.1 规定,测井活动使公众成员所受到的剂量照射限值应符合 GB 18871 附录 B B1.2 规定。

4.5.2 人员剂量约束值

      一般情况下,从事放射性测井活动的辐射防护剂量约束值规定为:

      a)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为5mSv

      b) 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为0.1mSv

4.6 应妥善收集、暂存和处理放射性测井活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5 辐射安全防护装置与工具

5.1 辐射监测装置

      应尽可能通过辐射监测监控装置掌握放射源实时状态。

5.1.1 应根据放射源贮存、使用、运输情况配备充足的 X/γ 射线和中子射线监测等仪器,经检定合格,仪器性能和灵敏度应满足货包、车辆、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密封源泄漏检测等实际监测工作需要。

5.1.2 Ⅱ类放射源源罐应具备一定的实时定位功能和辐射剂量监测功能,以便实现对源状态的统一管控。

5.2 装卸源工具

5.2.1 根据源的不同活度,装卸放射源的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大于等于 185 GBq(5Ci)的中子源和大于等于 18.5GBq(0.5Ci)的 γ 源,操作工具柄长不小于 100 cm

      b) 小于 185 GBq(5Ci)的中子源和小于 18.5GBq(0.5Ci)的 γ 源,操作工具柄长不小于 50 cm

5.2.2 装卸、搬运或传递放射源的工具必须操作灵活、使用方便、性能可靠,并使放射源与人体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5.3 源罐容器

5.3.1 放射源容器

5.3.1.1 放射源应符合 GB 4075 的要求,确保密封性能可靠。放射源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原设计规定的使用寿命。属于特殊形式的,不得超过设计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寿命。

5.3.1.2 贮存或载运放射源的源罐容器应具备完整资质证件并在首次使用时进行泄漏检测。

5.3.1.3 源罐容器应可锁定,且便于搬运和放射源的取出、放入;源罐的外表面应有标明源罐编号、核素名称和活度的标签,并按照 GB 2894 的规定印有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使用单位名称。

5.3.1.4 测井用源罐载源时,离源罐表面 5 厘米和 1 米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如下控制值。

      a) 大于等于 185GBq(5Ci)的中子源和大于等于 18.5GBq(0.5Ci)的 γ 源,5 厘米和 1 米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 2m Gy·h-1  0.1m Gy·h-1

      b) 小于 185GBq(5Ci)的中子源和小于 18.5GBq(0.5Ci)的 γ 源,5 厘米和 1 米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 1mGy·h-1  0.05mGy·h-1

5.3.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容器

5.3.2.1 所有放射性核素、示踪剂都必须盛放于严密盖封的贮源容器内,然后根据其辐射特性再放入具有一定屏蔽能力并具有良好质地的贮存运输容器中,贮源容器外表面应有示踪剂生产批号和放射性核素名称、化学形式、物理状态、活度与标定日期的标签及鲜明的电离辐射标志,并附有含上述内容的说明书。

5.3.2.2 贮存运输容器应便于搬运,易于放入与取出容器,而且必须能加锁。距防护容器外表面 5 厘米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 25μGy·h-11 米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 2.5μGy·h-1。贮存运输容器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 不得超过 4×10-1 Bq·cm-2, β 不得超过 4 Bq·cm-2

5.3.3 贮存 β 放射性核素的贮存运输容器壁厚必须大于 β 粒子在该容器材料中的最大射程,β 粒子最大能量在 1MeV 以上时,要考虑屏蔽韧致辐射。

5.3.4 测井源运输容器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安全标准进行制造,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

5.4 个人防护

5.4.1 个人防护要求应按照 GB 18871 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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