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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执行核安全报告规定,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下述报告: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建造阶段事件报告、运行阶段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建造阶段年度报告、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和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

第四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建造许可证之日起,到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应当在每个月 10 日以前,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建造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多台建造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建造机组的月度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五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

      (二)在报告的月份内,所发生与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

      (四)下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活动。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月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附表 1

第六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役开始之日止,应当在每个月 10 日以前,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多台运行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运行机组的月度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七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动力厂机组运行数据;

      (二)机组月运行图;

      (三)安全重要设备状况;

      (四)重要修改活动;

      (五)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六)流出物排放情况;

      (七)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及贮存情况;

      (八)辐射防护;

      (九)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

      (十)下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

      (十一)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活动。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2

第八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役开始之日止,应当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 10 日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季度的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同时抄送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多台运行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

      如果 10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九条 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相关的统计数据以及各指标计算值。

      核动力厂安全性能指标季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3

第十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在每年 4 1 日以前,向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核动力厂前一年度建造或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同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多台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机组的有关信息综合成一份年度报告。

      如果 4 1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十一条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情况总结和计划完成情况;

      (二)在报告年份内,所发生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

      (三)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馈综述;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

      核动力厂建造阶段年度报告的封面格式见附表 4

第十二条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组运行情况综合概述;

      (二)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综述;

      (三)运行事件综合概述与经验反馈;

      (四)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情况综述;

      (五)已辐照核燃料元件的检验结果和核燃料元件的损坏情况;

      (六)人员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

      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5

第十三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到退役开始之日止,应当在每年 4 1 日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的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多台运行核电机组的核动力厂,可以将若干台运行机组的设备可靠性数据报告综合成一份报告。如果 4 1 日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第十四条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组设备类基础信息,包括设备类概述及划分原则和设备类详细信息;

      (二)可靠性数据筛选统计过程,包括筛选统计准则、设备失效事件分析过程和设备失效事件记录;

      (三)数据统计结果,包括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统计结果和安全重要系统设备列不可用时间与总的需求可用时间。

      核动力厂设备可靠性数据年度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表 6


更多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下载地址:《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附表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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