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人造板工业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指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等产品的工业企业。
3.2
胶合板 plywood
指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大致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3.3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指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成型并经热压而成的一类人造板材。
3.4
纤维板 fiberboard
指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分离成纤维,利用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结物质,或者施加胶黏剂,在加热和(或)加压条件下制成的板材。
3.5
其他人造板 other wood-based panels
除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之外的人造板,主要包括细木工板、指接集成材等其他各类人造板。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人造板种类 | 废气主要产生环节 | 监测点位 | 主要监测指标 | 最低监测频次 | |
重点 排污单位 | 非重点 排污单位 | ||||
纤维板
| 纤维干燥工段 | 排气筒 |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a | 自动监测 | 年 |
甲醛 | 季度 | 年 | |||
热压、铺装工段 | 排气筒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 a、甲醛 | 年 | ||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 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刨花板 | 刨花干燥工段 |
排气筒 | 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 a | 自动监测 |
年 |
热压、铺装工段 | 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 a、颗粒物、甲醛 | 年 | ||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 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胶合板及其他人造板 | 单板、锯材干燥工段、热压工段 |
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 a |
年 | |
砂光、锯切、分选工段 | 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 a 待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废气主要产生环节 | 监测点位 | 主要监测指标 | 最低监测频次 |
调(施)胶、物料输送及其它逸散工段 | 厂界 | 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 a | 年 |
注:a 待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
5.2 废水排放监测
5.2.1 监测点位
所有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监测点位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主要监测指标 | 最低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 氧量、色度、甲醛 |
季 |
半年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月 a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 氧量、色度、甲醛 |
半年 |
年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项目,须采取自动监测。 |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等 效 连 续 A 声 级 | 季度 |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环境空气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 2.3、HJ 91.1、HJ/T 91、HJ 442 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 2.2、HJ 194 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4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4 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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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