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练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纺织染整行业应按《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部入园、集中治污。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现行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练江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
GB 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练江流域包括汕头潮阳行政区内的和平、贵屿、铜盂、城南、棉北、文光、金浦、海门、谷饶等9个镇街;汕头潮南行政区内的道峡山、陈店、司马浦、胪岗、两英、仙城、红场、雷岭、陇田、成田、井都等11个镇街;揭阳普宁行政区内的流沙东、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大南山、 燎原、麒麟、南径、大坝、下架山、军埠、占陇、云落、梅塘等15个镇街。
4.2 排放限值
4.2.1 现有企业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4.2.2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色度除外)
序号 | 行业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氨氮 | 总磷 (以 P 计) | 色度 (稀释倍数) | |
1 | 纺织染整行业 | 80(60) | 10.0(8.0) | 0.5 | 50(30) | |
2 |
造纸和纸制品行业 | 制浆企业 | 80 |
5.0 |
0.5 |
50 |
制浆和造纸联合企业 | 60 | |||||
造纸企业 | 50 | |||||
3 | 食品加工及制造业 | 50 | 5.0 | 0.5 | 30 | |
4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40 | 5.0(2.0) | 0.5(0.4) | 30 | |
注: 1、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2、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上表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水温≤12℃时,氨氮排放限值为 8.0mg/L; 3、括号内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执行的排放限值;练江流域水环境整治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从其规定。 |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 技术规范执行。
5.4 企业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标准方法。
表 2 水质测定方法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方法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 HJ 828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2 | 氨氮 (NH3-N)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 HJ/T 195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3 | 总磷 (TP)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 |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4 | 色度 | 水质 色度的测定 | GB 11903 |
注:国家发布新的测定标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 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以下链接为标准原文下载地址:
下载地址:《DB44/2051-2017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