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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河湖生态修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河湖生态修复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城市河湖生态修复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市河湖等生态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组织、建设征地、环境影响、投资估(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内容参照其他现有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1.0.3 本规程内容侧重于城市河湖水体及滨岸带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流域或区域控源截污工程应优先或同步实施,为水生态修复提供良好的外源污染控制基础。

1.0.4 城市河湖生态修复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河湖 urban aquatic ecosystem

      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流、渠道、运河和位于城市的湖泊和水库等水域。

2.0.2 城市河湖生态修复 urban river-lake eco-restoration

      在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修复功能的基础上,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促使城市河湖生态系统恢复到较为自然的状态,改善其生态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2.0.3 河流生态廊道 river ecological corridor

      河流及其两岸滩地、高地边缘过渡带以及与之连通的湖泊、湿地等形成的带状区域。

2.0.4 水文情势 hydrological regime

      水文变量和水文现象等各种水文要素时空变化的态势和趋势。在生态水文学中常用以下具有生态学意义的要素表示:流量、频率、发生时机、延续时间、流量变化过程和水位变化过程等。

2.0.5 河流生态基流 ecological base flow

      指为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基本生态功能,即防止河道断流、避免河流水生生物群落遭受到无法恢复破坏的河道内最小流量。

2.0.6 湖泊最低生态水位 the lowest ecological water level in lakes

      指维持湖泊基本形态与基本生态功能的湖区最低水位,是保障湖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最低限值。

2.0.7 基本生态环境需水量 fundamental environmental flow

      系维持河流、湖泊给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功能不丧失, 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最小水量,是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要求的下限值。

2.0.8 目标生态环境需水量 targeted environmental flow

      系维持河流、湖泊给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功能正常发挥,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最小水量,是河道外经济社会消耗河湖水量的控制值。

2.0.9 河湖敏感生态需水 sensitive ecological water demand

      指维持河湖生态敏感区正常生态功能的需水量及过程。

2.0.10 生态补水 the artificial recharge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指通过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向因生态需水量无法满足而受损的生态系统调水,补充其生态系统用水量,遏制生态系统结构的破坏和功能的丧失,逐渐恢复生态系统原有的、能自我调节的基本功能,或者实现新的生态平衡的活动。

2.0.11 水体修复 water remediation

      指除了依靠水生生态系统本身的自适应、自组织、自调节能力以外,采取人工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使水体恢复到原有生态功能的过程。

2.0.12 河滨带 riparian zone

      指城市规划蓝线之内与水体常水位之间的地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交错区,包括:河岸带、库边带和湖岸带。

2.0.13 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等,包括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2.0.14 生物栖息地 biohabitat

      具有鱼类和其他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在其生长、发育繁殖所需物理、化学、生物等生态环境因子的总和。

2.0.15 岸线发展系数 shoreline development index

      指湖泊岸线长度与等于湖泊面积的圆面积的周长之比计算,用来表示湖泊岸线的不规则程度。

2.0.16 湖泊岛屿率 insulosity of lake

      湖泊内岛屿的总面积与湖泊总面积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河湖因人类活动干扰生态功能丧失或退化时,应进行生态修复。

3.0.2 城市河湖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人水和谐。社会经济发展要与河流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相协调,城市河流生态系统修复项目的目标和规模也应与流域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河湖生态修复既要满足人类社会的需求,也要兼顾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需求。

      条文说明:一方面要恢复河流生态,另一方面还要满足人类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比如供水需求、水产需求、水景观需求及水文化需求等;

      2 充分发挥河湖自我修复功能。在进行城市河湖生态修复时,应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设计与自我修复功能,合理采用人工修复措施,实现恢复生态的目标。

      条文说明:被干扰的河流分为两类:一是未超过自身生态承载力的河湖; 一类是被严重干扰的生态系统。

      3 增强多样性。通过恢复河流纵向连续性、横向连通性、平面蜿蜒性、断面几何形态多样性,改善城市河湖生境,形成多样性地貌和水流条件, 以增强水生生物栖息地功能,提高生物群落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

      4 因地制宜。应根据河湖自然条件、人类活动影响程度、流域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方案制定和工程设计。

3.0.3 本规程内容侧重于城市河湖水体及滨岸带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主要措施包括:生态需水保障、水体修复、地貌形态塑造与修复、生物栖息地保护与恢复等。

3.0.4 应通过对现状城市河湖生态各项指标进行评价,识别城市河湖生态健康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生态修复设计提供依据。

3.0.5 应根据生态现状评价结果,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城市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合理选择河湖生态修复工程措施。

3.0.6 应区分双向流内河涌和单向流河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河道内生态需水计算,并选取适宜的生态需水工程措施保障。

3.0.7 除外源污染控制与治理之外,可采用内源控制、自净强化、旁路净化等水体修复措施改善河湖水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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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广东省城市河湖生态修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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