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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排出水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管网,是指承担城镇污水和合流污水收集、输送的公共管渠,包括管道(圆管、暗渠)、倒虹管、明渠盖板沟及检测井、接户井、泵站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污水排放与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行政管理工作及排水许可核发工作;对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査处违法排放污水等行为

      市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街(园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镇污水排放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或生产性废水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排入地表水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表水质量标准),可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但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手续;因所处区域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或客观地理因素不能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并按照排水许可要求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第六条 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水户(即重点排水户)应当实行排水许可重点管理。

      【一般管理】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水户(即一般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一般管理,筒化排水水质检测内容和排水许可审批后监管等要求。

      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水户名单。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排水户向污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污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其污水经同排污口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申领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经不同排污口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由各排水户独自申领排水许可证。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排水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排水户法人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排水水质合格、排水量书面承诺书。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污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按以下分类分别进行核定并载入排水许可证管理范围:

      () 生活污水的入管标准。所有排水户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 工业废水的入管标准。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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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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