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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预案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关于运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平台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以下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涉重金属企业(电镀、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和印染企业;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中提及到的其他行业企业;

      (六)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非第三条所述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镇()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辖区内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案编制前的准备

第六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七条 预案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且应制定相关编制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

      (二)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三)环境应急预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跨市行政区域的企业,须编制分市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八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四)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十)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十一)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初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初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且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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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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