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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饮用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作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五年后根据生态补偿政策评估调整,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四)比例分担原则。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耕地、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共同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镇区财政按比例分担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第二章  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市属国有林场林地除外)。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和因履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区、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2018年启动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500250/年·亩标准。

 

第三章  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规定如下: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二)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市、镇区两级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待条件成熟,将适度吸纳社会捐赠,逐步形成“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社会捐赠”的多渠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机制。

第七条 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提取1%作为市级管理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维护,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维护,装备和设备购置,饮用水源保护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镇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标准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制定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市财政在完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资金收缴1个月内,下达至资金使用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

         (公式一)Zi=(M一级i×B一级+M二级i×B二级)×99%×qi

      其中:

      Zi为第i个镇区应获得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

      M一级i为第i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B一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

      M二级i为第i个镇区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B二级为全市当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单位为元/亩;

      qi为第i个镇区上一年度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指数,由评估结果决定,无量纲。

第九条 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和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奖金、津贴补助等各种人员经费,其他不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支出项目。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测量、水质检测费用;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水域保洁管理;保护区周围[ 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是指其污水、生活垃圾等管理状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影响较大的村/社区。]/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运维;保护区周围村/社区生活垃圾长效保洁经费;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对为保护水源实施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饮用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镇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所产生的支出。

      (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村/社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河道整治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三)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不得同时申请保护区内及周围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租金补偿。

      (四)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

第十条 镇区政府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应: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第九条规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镇区财政部门按照镇区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予以拨付。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直接补偿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利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二),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镇区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征询镇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镇区政府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水源保护承诺书,并根据水源保护承诺书内容按程序以直接支付方式将直接补偿金发放给申请人。

 

更多管理办法修订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办法修订稿全文:

下载地址:《中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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