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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监管系统工作指引

1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指导排水户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联网对接工作,包括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的设备组成、采集数据参数、安装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联网对接要求。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制度的排水户,排水户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在排水设施接驳井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排水户应自行根据本工作指引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 189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技术规范

      GB 8567-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 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 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 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3.1 自行监测

      指排水户为掌握本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排水口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 污水检测井

      指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污水排放设施与公共污水设施的连接点前设置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

3.3 在线监控设备

      指用于监控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时间所需的在线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在线监控设备。

3.4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指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可简称数采仪。

3.5 通讯协议

      指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3.6 生产设施

      指在工业企业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机械、动力及传导设备等,本方案特指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水的设备。

3.7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指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等。

4 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的组成

4.1 系统的组成结构

      东莞市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物联网传输网络和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在线监控设备将采集的监测数据,通过物联网传输至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进行储存和进行数据分析。

 ​数据采集传输网络拓扑图

数据采集传输网络拓扑图

4.2 在线监控设备

      在线监控设备由监控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组成。

4.2.1 监控传感器

      监控传感器包含2个监测因子:pH、电导率。

4.2.2 数据釆集传输系统

      采集、存储监控传感器的监测数据,并按照本工作指引规定,将监测数据和设备状态数据传输至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

5 在线监控设备技术指南

      在线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参数

      在线监控设备应采集以下基本数据项:

5.1.1 污水排放口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1  污水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采集项目

计量单位

监测频次

1

pH

无量纲

采集间隔10分钟/次

2

电导率

mS/m

采集间隔10分钟/次

5.2 在线监控设备配置要求

5.2.1 监控传感器

      监控传感器需设置牢固的外部防护装置,以保护监控传感器内部的电极探头,避免由于碰撞导致电极探头的损坏。

5.2.1.1 pH在线监测仪

      pH在线监测仪需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2  pH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参数

量程范围

0~14 pH

精度(重复性误差)

±0.1 pH

响应时间(秒)

15

温度补偿器误差

±0.1 pH

防护等级

IP68

串行通讯

支持RS485通讯、Modbus通讯协议

波特率

支持9600 bps

数据位

支持8数据位,1停止位,可配置无校验

ModBus地址范围

支持1~255

5.2.1.2 电导率在线监测仪

      电导率在线监测仪需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3  电导率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参数

量程范围

0~2000 mS/m

分辨率

0.01mS/m0.1℃

精度(重复性误差)

±0.5 %FS±0.3 ℃

响应时间(s

10

温度补偿器误差

±1 %

防护等级

IP68

串行通讯

支持RS485通讯、Modbus通讯协议

波特率

支持9600bps

数据位

支持8数据位,1停止位,可配置无校验

ModBus地址范围

支持1~255

5.2.2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需支持本工作指引中的协议内容(因子编码),技术需求如下:

4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参数

无线通讯技术

支持2G3G4G等无线通讯技术

数据存储

支持一年或以上的数据存储

实时定位

支持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防护等级

IP68

串行通讯

支持RS485通讯、Modbus通讯协议

波特率

支持9600 bps

数据位

支持8数据位,1停止位,可配置无校验

ModBus地址范围

支持1~255

5.3 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要求

5.3.1 设备安装原则

      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全面性: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应结合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排放口情况进行配置,全面覆盖符合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证核发制度的排放口。未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可参考《排水户接驳工作指引》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安装。

      精简性:在足够反映排水户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前提下,安装的数量力求精简。

      准确性:监测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排水户的排水水质状况。

5.3.2 设备安装要求

      根据排水户现场情况、排水口位置情况、排水水质等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自用污水排放设施与公共污水设施的连接点前设置的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以下简称污水检测井),反映排水口(排放污水)外排情况。

设备安装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结合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在排水户排水末端,接入市政排污井之前设置的污水检测井内安装设备。

      2、安装设备的污水检测井上方不能放置设备,不能堆放杂物。

      3、确保安装设备的污水检测井为排水户在用的排水口。

      4、污水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应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mm以上。

      5、若存在多个排水口,需依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安装相应数量的设备。

 

更多监管系统工作指引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指引全文:

下载地址:《东莞市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监管系统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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