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服务热线:0769-82652668   
热门关键词:环境检测环境监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室内空气检测甲醛检测水质检测玩具检测皮革检测纺织品检测REACH检测ROHS检测
新闻科普News Science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西二巷13号
电话:0769-82652668
传真:0769-82652688
邮件:huake@gd-sct.com
公司官网:www.gd-sct.com
标准法规Regulation
4标准法规
您的位置: 首页 ->  标准法规 -> 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

      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Y/T 215 近岸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技术指南

      HY/T 0276 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 号)

3 评价分析基本要求

3.1 基本原则

      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现状,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原因、发展趋势及存在的主   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

      评价分析要突出科学、准确、及时、可比和针对性,对质量分析体现综合性和严谨性。提供对外发布监测评价信息时,有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评价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无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但管理部门有技术规定的,采用管理部门技术规定;既无标准也无技术规定的,可采用国内外公认合理且不与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矛盾的方法。

3.2 近岸海域环境评价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获得结果后,监测数据处理按照 HJ 442.2 相关要求进行。

      评价应结合收集的水文、气象、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相关监测和观测数据,开展现状评价及趋势分析。对需要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支撑的评价,如未获得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的,应说明情况,不进行评价。

      开展区域评价时,区域一般以现有海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行政区域(省、市、县)管辖海域来划分,城市也可针对项目监测范围来确定,如项目建设区域或敏感区、   对照区等。监测结果支持对河口海湾评价的,应进行以河口海湾为区域的评价。

      针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的评价,应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或多时段比较、不同区域同一时段比较,并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包括区域内各指标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变化原因分析。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不仅进行达标评价,还应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单要素类别和浓度评价;结合评价区域的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综合分析。

4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4.1 水质评价

4.1.1 评价标准

      环境质量评价的海水水质评价标准按 GB 3097 执行,计算样品超标率时统一采用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非离子氨、苯并芘和放射性核素四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作为评价限值;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二至四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磷酸盐、汞、硒等二类与三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等一、二类为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

      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4.1.2 评价项目

      一般根据监测计划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按照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方案规定每次均监测的项目,如: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非离子氨、汞、铜、铅和镉等,应在每次监测后进行评价。

      其他监测工作,可根据不同的任务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4.1.3 等级评价

      监测点位的等级评价,按照 GB 3097 开展的例行监测工作的水质等级评价,采用单因子污染指数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

4.1.4 结果表述

4.1.4.1海水类别比例

      水质类别可以按照点位和/或面积的比例表述,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a)按点位计算

      以某一类别的监测点位数与监测点位总数的比值来表示,即某一类别水质的点位数之和占所有监测点位数总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某类别海水的百分率( %)= 某类别水质点位数之和/监测点位总数×100%   1

      b)按面积计算

      以达到某一类别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监测海域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计算公式为:

      某类别海水的百分率(%)=某类别水质面积之和(km2/监测海域面积总和(km2)×100%2

4.1.4.2 主要超标因子的确定

      a)超标倍数评价

      按照点位或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各监测项目(除 pHDO)的实际监测结果与 GB 3097各类海水标准值比较,以超标倍数和超标类别的百分率大小综合确定主要污染物,超标倍数计算方法如下:

      超标倍数 =某监测项目的均值 /该监测项目的标准值-1 3

      b)区域点位超标率评价

      在进行区域主要污染物确定时,区域点位超标率5%的前 3 位监测项目为主要污染物;

      在没有监测项目的超标率5%时,可不进行主要污染物描述,或选择超标率最大的前 3 位监测项目作为主要污染物。

4.1.4.3 水质定性评价方法

      a)在描述某一监测点位海水水质状况时,按表 1 方法表征:水质优、水质良好、水质一般、水质差、水质极差;

      b)例行监测的点位水质达标评价,一般按照 4.1 评价;

      c)在描述某一区域整体水质状况时,按表 2 方法表征:水质优、水质良好、水质一般、水质差、水质极差。

1 单个点位海水水质级别表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级别

一类海水

​优

二类海水

良好

三类海水

一般

四类海水

​差

劣四类海水

极差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广东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东莞网站建设 [Bmap] [Gmap] [后台管理] 访问量:百度统计
业务顾问
售后顾问
华科APP

扫一扫手机APP

华科小程序

扫一扫微信小程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