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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一、将 4.9 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8,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式中:

      ρ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ρ —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

      O—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O—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二、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

      增加 5.8 条,内容为: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以上为修改单全部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原文:
下载地址:《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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