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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对运行良好、成绩显著、效能突出的重点实验室及优秀科研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等。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与发展规划等,组织开展建设立项论证、验收、评估与调整, 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审核推荐,推进落实相关条件,指导和协调解决运行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运行,赋予重点实验室科研自主权,稳定支持日常科研和运行经费。

第二章 申报和建设

第七条 凡从事生态环境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在某一领域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均可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科研目标,符合生态环境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向且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重点发展方向;(二)能够主动围绕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并积极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三)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实力,在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承担过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并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四)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必要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技术支撑条件;(六)依托单位有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承诺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和其他必要支撑条件。

第九条 满足条件的单位可编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写提纲见附件 1),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可按照要求直接申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对《申请书》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开展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在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原计划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须将调整后的《申请书》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必要时生态环境部将重新组织论证,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生态环境部提出验收申请,并参照《申请书》提交建设完成情况报告。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提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延期申请仅限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对逾期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且未说明原因的,终止其建设。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回避原则组建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 7 名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予以命名,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依托单位整改或终止其建设。整改期限不超过 1 年。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任职条件包括:

      (一)本领域或本单位的学科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3 年,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一般不少于 9 人,其中本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依托单位应保证主要研究方向人员相对稳定,促进专业领域优秀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确保研究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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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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