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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 2015 1 1 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对挥 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生态环境部 于 2019 5 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 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

      2019 6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提出“鼓励各地出台相关文件开展无组织排 放监测执法,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 录 A 要求,通过监测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等,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二、实施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环境空气臭氧浓度呈现高位震荡趋势,作为全省大气首要污染物出现的比例由 2015 年的 40.5%上升 到 2020 年的 68.7%,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的最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中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目前,全省 VOCs 排放总量仍然较大,高温、低湿、强辐射和低风速等不利气象条件是推高臭氧污染的外因, 容易造成持续几天甚至十几天的臭氧污染过程。控制工业源VOCs 排放是降低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有效手段。工业企业VOCs 排放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当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严重时,不仅无法有效处理有机废气,实现VOCs 减排目标,而且造成有组织废气中 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偏低,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管理。

      2020 年,我省启动“百日攻坚”和“百日冲刺”行动, 对全省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销号式综合整治和帮扶指导,规范 VOCs 排放管理行为,提高企业 VOCs 废气的收 集和治理效率,减少 VOCs 排放,最终实现了 PM2.5和臭氧协同下降,全年 O3-8h 均值第 90 百分位数平均为 138 mg/m3, 较 2019 年下降 12.7%,助力 2020 年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目前,我省涉 VOCs 排放的控制标准主要有《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2016 )、《表面涂装 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 2010 ) 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7-2010) 等标准,主要针对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无法对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此外,虽然我省 VOCs 排放量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其产生量并未显著降低,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做好 VOCs 废气收集管理,巩固和提升涉 VOCs 企业治理成效,是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和实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尽快实 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目标,提高工业企业的 VOCs 排放控制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

      三、关于实施的具体要求

      (一)实施时间和实施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自 2020 7 1 日起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都应执行标准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是对企业执行“标准”后 VOCs 排放控制结果的评价。因此,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省内涉及VOCs 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都应按本通告要求开展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

      (二)限值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重点地区 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 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我省重点大气污染 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 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根据我省实际,提出珠三角城市现有企业在通告发布起 3 个月后执行,粤东西北城市现有企业执行时间较珠三角区域城市延后 3 个月。

      四、关于可行性分析

      2019 7 1 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正式发布,当前排污单位已经了解熟悉各项控制要求。我省 通过“百日攻坚”和“百日冲刺”行动,通过编制技术手册、 组织培训、现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 对标准要求的理解,提高其 VOCs 排放控制水平,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具备满足标准要求的基本条件。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监控指标为“非甲烷总烃”,我省绝大多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检测能力。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为各地市划拨专项资金用于VOCs 排放现场监测能力建设,各地正积极建设满足 HJ 604HJ 1012 要求的现场监测方法。

      江苏、天津等地区通过不同的形式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监控要求,实施效果良好,未见负面新 闻报道。

      综合上述分析,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实际需要, 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 A 要求,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是非常必要,充分可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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