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包括氨、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民用建筑应包括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应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统称。
2.1.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装饰装修材料化学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1.3 表面氢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the surface
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氨的放射性活度。
2.1.4 内照射指数(IRa)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数(lγ)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氯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氯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产品。
2.1.8 木塑制品 wood-plastic composite products
由木质纤维材料与热塑性高分子聚合物按一定比例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木塑地板、木塑装饰板、木塑门等。
2.1.9 水性处理剂 water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1.10 本体型胶粘剂 bulk construction adhesive
溶剂含量或者水含量占胶体总质量在5%以内的胶粘剂。
2.1.11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TVOC。
2.1.12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在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VOC。
2.1.13 装饰装修材料使用量负荷比 decorate material loading factor
室内装饰装修时,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总暴露面积与房间净空间容积之比。
2.2 符 号
fi——第i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内照射指数;
Iγ——外照射指数;
IRai一一第i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一一第i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黏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1.3 当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 1.3的规定。
表3.1 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3.1.4 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氧析出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其制品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其制品应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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