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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1-201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核技术利用(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项目新建(含搬迁)、改建、扩建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殊的,对于需要单独提交辐射安全评估文件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适当简化安全分析相关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887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

      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

5.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且评价机构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评价机构应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持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业主自行编制,也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有能力编制的机构编制。

6.内容和格式要求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是独立、完整、正式的文件,须单独成册。

 

第一章

      主要描述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点、项目概况等,介绍项目适用的评价依据,确定评价范围和保护目标。

1.1 项目名称、地点

      给出建设项目名称、地点以及地理位置图,并做简要说明。

1.2 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建设单位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提出的背景、意义、土地性质、占地面积和规模,明确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有关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允许范围。

简述项目所在地的周边环境条件,并附项目的周边环境关系图。

改、扩建项目还应说明原有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附相关文件等。

1.3 编制依据

      列出评价的依据,包括评价使用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影响环境的辐射源或设备的技术参数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书等。当项目涉及非放射性环境影响的, 还应给非放射性污染相应的评价依据。

1.4 评价标准

      给出国家标准及本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约束值,工作场所表面污染、污染物浓度(比活度)、剂量率等控制水平。当项目涉及非放射性环境影响的应列出相应的评价标准。

1.5 评价范围和保护目标

      描述评价范围内人员或敏感点的情况。以项目实体边界为中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放射性药物生产除外)的评价范围半径不小于 3km;放射性药物生产及其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的评价范围,甲级取半径 500m 的范围,乙、丙级取半径 50m 的范围。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的评价范围,通常取装置所在场所实体屏蔽物边界外 50m 的范围(无实体边界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应不低于 100m 的范围),对于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置的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适当扩大。当评价项目涉及非放射性环境影响的应参照非放射性评价的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增加相应章节。

      实施放射性物质野外示踪的项目应视周边情况以及可能潜在影响的范围确定评价范围。对于固定的示踪剂配置场所,按照非密封工作场所级别确定评价范围;对示踪现场,按照核素在环境中的迁移情况确定评价范围。

      叙述评价范围内受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规模、人口分布等情况,以图、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的方位、距离和保护要求。

第二章 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状况

主要介绍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状况,说明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和辐射水平现状, 并对场址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2.1自然环境状况

概要给出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形、地貌、地质和地震(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还需简要说明所在地的土壤、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图,并在地理位置图上标明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

2.2 社会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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