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 以及装用以天然气 (NG) 或液化石油气 (LPG) 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 (包括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 km / h 的M2、 M3、 N1、 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 (含气体燃料点燃式) 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
若装备压燃式 (含气体燃料点燃式) 发动机的N1 和M2 类车辆满足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 Ⅳ阶段)》 的耐久性技术要求, 可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91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 Ⅳ、 Ⅴ阶段)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 Ⅳ阶段)
GB / 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 (OBD) 系统技术要求
GB 17691 和 《车用压燃式、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 (OBD) 系统技术要求》 (HJ 437-2008) 中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效寿命 useful life
由本标准第5.2 条规定的, 保证汽车 (发动机) 的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 颗粒物和烟度排放限值, 且已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的行驶距离或使用时间。
3.2 排气后处理系统exhaust aftertreatment system
安装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的催化转化器 (氧化或三效), 颗粒物捕集器、 deNOx 系统、 组合式降氮氧化物 颗粒物系统或其他任何能降低排气污染物的装置, 但不包括废气再循环 (EGR) 系统。
3.3 降氮氧化物 (deNOx ) 系统deNOx system
用来降低氮氧化物 (NOx ) 的排气后处理系统 [如主动和被动的稀燃式发动机的NOx 催化器, 吸附型NOx 催化器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 (SCR) 系统]。
3.4 排放控制系统emission control system
排气后处理系统、 发动机电控单元 (EECU)、 安装在发动机排气装置中为发动机电控单元提供输入信号或接受输出信号的排放相关部件、 EECU 与任何其他动力总成或汽车排放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界面 (硬件或软件, 如适用)。
3.5 发动机 后处理系统系族 engine aftertreatment system family
为了确定劣化系数及检查在用车/ 发动机的符合性, 制造企业根据相似的排放后处理系统, 将不同发动机系族进一步组合成的系族。
3.6 M3 类A 级、 B 级、 Ⅰ级、 Ⅱ级和Ⅲ级车辆
按GB/T 15089-2001 规定: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 座位数超过9 座, 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 000 kg 的载客车辆; 其中:
A 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不多于22 人, 并允许乘员站立。
B 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不多于22 人, 不允许乘员站立。
Ⅰ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多于22 人, 允许乘员站立, 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多于22 人, 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 (或) 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 (不包括驾驶员) 多于22 人, 不允许乘员站立。
4.1 由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按照GB 17691 第4 章规定进行型式核准申请。
4.2 耐久性试验前, 制造企业应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交耐久性试验申请。 在申请中应对耐久性试验规范进行详细描述, 其内容至少包括:
a) 试验源机参数;
b) 后处理装置参数;
c) 试验方法 (整车道路试验或发动机台架试验);
d) 发动机后处理装置性能稳定里程或时间;
e) 整车道路耐久性行驶试验道路的里程数和道路分配 (如适用);
f) 发动机台架运行试验时间和试验循环, 以及发动机耐久性运行试验与整车道路耐久性行驶试验道路的相关性分析 (如适用);
g) 耐久性运行试验期间测量排气污染物的种类、 测量方法 [稳态循环试验 (ESC)、 瞬态循环试验 (ETC), 按GB 17691 规定]、 间隔里程或时间;
h) 维护保养项目。
5.1 新型车 (或发动机) 自GB 17691 表1 和表2 中的第Ⅳ阶段开始, 应保证汽车 (发动机) 的排放控制装置在有效寿命期内正常运转, 且排气污染物排放符合GB 17691 表1 和表2 的限值要求, 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
5.2 汽车或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运行试验应在型式核准机构有效监督下, 按附录A 的规定, 完成表1 规定的耐久性试验, 并确定劣化系数 (或劣化修正值)。
表1 耐久性要求和试验规定
汽车分类 | 有效寿命(1) | 允许最短试验里程(2) / km | |
行驶里程/ km | 使用时间/ a | ||
M1(3) | 100 000 | 5 | 100 000 |
M2 | 100 000 | 5 | 100 000 |
M3[Ⅰ、Ⅱ、A、B(GVM(4) ≤75t)] | 200 000 | 6 | 125 000 |
M3[Ⅲ、B (GVM > 75t)] | 500 000 | 7 | 167 000 |
N1 | 100 000 | 5 | 100 000 |
续表
汽车分类 | 有效寿命(1) | 允许最短试验里程(2) / km | |
行驶里程/ km | 使用时间/ a | ||
N2 | 200 000 | 6 | 125 000 |
N3(GVM≤16t) | 200 000 | 6 | 125 000 |
N3(GVM > 16t) | 500 000 | 7 | 167 000 |
(1) 有效寿命中的行驶里程和实际使用时间两者以先到为准。 (2) 允许最短的实际整车道路行驶里程 (或由实际发动机台架试验小时折算的道路行驶里程)。 (3) 仅包括GVM 大于3 500 kg 的M1 类汽车。 (4) 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 |
a) 在型式核准申报时, 若实际耐久性试验尚未完成, 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暂时使用表2中的劣化系数替代实际劣化系数, 待耐久性试验结束, 需用实际劣化系数对型式核准的试验数据进行校验。
b) 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
表2 替代劣化系数
发动机型式 | 试验循环 | CO | HC | NMHC | CH4 | NOx | PM |
压燃式发动机 | ESC | 1.1 | 1.05 | - | - | 1.05 | 1.1 |
ETC | 1.1 | 1.05 | - | - | 1.05 | 1.1 | |
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 ETC | 1.1 | 1.05 | 1.05 | 1.2 | 1.05 | - |
5.4 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把已确定的劣化系数应用到不属于同一发动机系族的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上。 在这种情况下, 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必须向型式核准机构提供证明, 基础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 与使用相同劣化系数的发动机或发动机与后处理的组合, 具有相同的技术规格、 车辆安装要求和排放特性。
5.5 生产一致性检查
5.5.1 根据GB 17691 第10 章的规定, 从第Ⅳ阶段开始, 生产一致性检查中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的测量值应按实际劣化系数 (或劣化修正值) 进行校正。
5.5.2 型式核准时, 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同时测量排气后处理系统之前的排放物。 以便分别为发动机及后处理系统确立一个企业内部进行生产线末端检查的非正式劣化系数。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