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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500-2009 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 GB 18352.3-2005 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对 OBD 系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50 km/h 的轻型汽车。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25 km/h 的重型汽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下述 ISO 标准的最新版本。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9755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ISO 2575 道路车辆 控制指示器和信号用符号

      ISO 9141-21996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 2 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

      ISO 14230-4 道路车辆 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 2000  4 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ISO DIS 15031-32001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3 部分:诊断连接器和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

      ISO DIS 15031-42001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4 部分:外部试验装置

      ISO DIS 15031-52001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5 部分:排放有关的诊断服务

      ISO DIS 15031-62001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 6 部分: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

      ISO DIS 15765-42001 道路车辆 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  4 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

SAE J18501998 B 级数据通讯网接口

3 术语和定义

      GB 18352.3-2005 确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在 GB/T 15089-2001 中规定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汽车。

3.2 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3 故障指示器(MI

      可视的指示器。当连接于 OBD 系统的与排放相关的任何零部件或 OBD 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它能清楚地提示汽车驾驶人员。

3.4 访问

      指通过用于标准诊断连接的串行接口,获取所有与排放相关的 OBD 数据。该数据包括与汽车排放有关的零部件检查、诊断、维护或修理时的所有故障代码。

3.5 修理信息

      汽车制造企业向授权的经销商(或修理厂)提供的对汽车进行诊断、维护、检查、定期监测或修理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如需要,这种资料应包括维修手册、技术指南、诊断信息(例如:用于测量的理论最小值和最大值)、线路图、适用于某车型的标定软件识别编号、对个别和特殊情况的说明、有关工具和设备的资料、数据记录信息等。汽车制造企业可以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资料,或作为汽车制造企业和(或)原始零部件供应商的专门技术秘诀,但不应隐瞒必要的技术信息。

3.6 就绪状态

      OBD 系统按照 ISO DIS 15031-5 定义的 PIDBCD 字节)的格式,对其支持诊断的部件和系统应使用不同的状态值来区分已经完成的诊断评价和需要进一步运转才能完成的诊断评价。

3.7 冻结帧数据

      指当 OBD 系统确认了任何部件或系统的故障时,将首次发生故障时发动机的状态数据冻结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如果随后发生了供油系统或失火故障,任何原储存的冻结帧将被供油系统或失火状态(取先发生者)所替代。储存的发动机状态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或开环运转状态(如有)和引发上述数据被储存的故障代码。

3.8 通用型故障诊断仪

      按照 ISO DIS 15031-4 中规定的功能性技术要求设计的故障诊断仪,该故障诊断仪应能正确适用于各种车型,不易被损坏,并确保使用者得到正确的有效的 OBD 系统信息。

3.9 劣化

      排放相关部件或系统的功能或性能的降低,这种降低可能导致排放超过 GB 18352.3-2005 中的OBD 限值。

3.10 故障里程

      OBD 系统对故障指示器激活到故障指示器解活(熄灭)期间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计算并以 服务模式(Service )中PID 定义的标准格式显示该里程信息,通过通用诊断仪应能读取到该里程信息。

4 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的 OBD 系统首先应满足 GB 18352.3-2005 中对 OBD 系统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述要求。

4.1故障指示器(MI

      在所有合理照明条件下,故障指示器被激活时应可见,故障指示器的符号应是一个符合 ISO 2575 中的符号,即,禁止使用红色。对于与排放无关的发动机故障,在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下,可使用其他符号的故障指示器表示。

4.2 OBD系统信息的记录和读取

      OBD 系统信息的记录和读取应按照 GB 18352.3-2005 中第 IA.6.5 条的要求执行,同时制造企业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4.2.1 故障代码

      对已经确认的故障和需进一步运转汽车才能确认的故障在信息描述上要加以区分,即在信息的读取中应分为已确认故障代码(Confirmed DTCS)和未决故障代码(Pending DTCS),以此区分排放控制系统监测到的故障状态。

4.2.1.1 未决故障代码的格式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服务模式(Service )中的规定定义。

4.2.1.2 已确认故障代码的格式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服务模式(Service )中的规定定义。

4.2.2 部件或系统诊断完成情况信息记录

4.2.2.1 OBD 系统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服务模式(Service )中 PID B C 字节的定义,输出对部件或系统的诊断是否支持的信息。支持信息应反映 OBD 系统对车辆部件或系统的诊断支持的实际情况。

4.2.2.2 OBD 系统应按照 ISO DIS 15031-5 服务模式(Service )中 PID B D 字节的定义,使用不同的就绪状态值,来正确区分各部件或系统的诊断状态。

4.2.2.3 在被最近一次的就绪状态值覆盖之前,就绪状态值应一直保留,即使经过多次点火和关闭。清除或复位全部诊断信息将导致就绪状态值复位为初始状态(即未完成状态)。

4.2.2.4 GB 18352.3-2005 附件 IA 中第 IA.2.3 条的情况外,在无故障情况下,车辆在运行一次Ⅰ 型试验循环后,就绪状态值应全部为完成。

4.2.3 通过车辆上的标准的访问接口,应能随时获得故障指示器(MI)激活后汽车的行驶距离,即故障里程。

4.2.4 制造企业应确保其车辆 OBD 系统输出信息的正确性。

4.3 与外部诊断设备的通讯协议要求

      OBD 系统在通讯协议方面的设计必须遵守 GB 18352.3-2005 附录Ⅰ中关于通讯协议的要求,以保证适用于满足 ISO DIS 15031-4 要求的通用型故障诊断仪。

4.4 与外部诊断设备的通讯接口要求

      汽车与外部设备(诊断仪)间的通讯接口应标准化,应满足 ISO DIS 15031-3 全部要求。

4.4.1 车辆上的标准通讯接口应位于从驾驶员侧向右不超过车辆中心线 300 毫米为边界的仪表板区域内,首选位置是在转向柱与车辆中心线之间的仪表板区域,以在驾驶员位置进行轻松操作为宜。

4.4.2 应不需使用工具即可移开标准通讯接口上的仪表板盖、连接器盖或任何的屏障物,通讯接口应固定牢固,操作人员使用单手、非目视操作就可以完成与外部诊断设备连接器的连接。

4.4.3 应有防止接口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意外损坏的措施,并且满足 ISO DIS 15031-3 中防止对车辆造成损坏的要求。

4.4.4 汽车制造企业应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车辆 OBD 系统与外部设备进行通讯的接口的位置。

4.4.5 安装在盖板内的 OBD 系统通讯接口,汽车制造企业应在盖板外做出此处有 OBD 系统通讯接口的标识,例如在盖板外,标记为“OBD”字样。该标识应明显可见、不可擦除。

4.5 OBD系统资料的获取

4.5.1 替换零部件、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制造企业可按照 GB 18352.3-2005 附录Ⅰ中第Ⅰ.5 条的要求向型式核准机构提出获得 OBD 系统相关资料的要求。

4.5.2 修理信息

4.5.2.1 汽车制造企业应在合理的收费条件下,在修理信息(包括后续改进和补充)提供给授权经销商或修理厂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将修理信息提供给满足第 4.5.2.2 条要求的企业。

4.5.2.2 任何从事维修、道路救援、汽车检测以及备件和改造配件、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制造或销售的人员,都具备获取这些资料的资格。

4.5.2.3 在型式核准和在用车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这些规定没有被遵守,型式核准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来确保维修信息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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