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军事设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应急监测。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突发环境事件 abrupt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致使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对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恶性事件。
3.2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3.3
瞬时样品 snap sample
指从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中不连续地随机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
3.4
采样断面(点) sampling section(point)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样品进行采集的整个剖面(点)。
3.4.1
对照断面(点) comparison section(point)
指具体评价某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环境污染程度时,位于该污染事故区域外,能够提供这一区域环境本底值的断面(点)。
3.4.2
控制断面(点) controlling section(point)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为了解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受污染程度及其变化情况而设置的断面(点)。
3.4.3
消减断面 decreasing section(point)
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物在水体内流经一定距离而达到最大程度混合,因稀释、扩散和降解作用,其主要污染物浓度有明显降低的断面。
3.5
跟踪监测 track monitoring
指为掌握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连续监测,直至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恢复正常。
3.6
流动污染源 mobile pollution source
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突发环境事件,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对环境污染的源。
3.7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指固定场所如工业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突发环境事件,在瞬时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造成对环境污染的源。
4.1 布点
4.1.1 布点原则
采样断面(点)的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同时必须注重人群和生活环境,重点关注对饮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动区域的空气、农田土壤等区域的影响,并合理设置监测断面(点),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和范围。
对被突发环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应设置对照断面(点)、控制断面(点),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还应设置消减断面,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4.1.2 布点方法
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
4.1.2.1 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4.1.2.2 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4.1.2.3 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 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4.1.2.4 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4.1.2.5 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4.1.2.6 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4.1.2.7 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断面(点)。
4.2 采样
4.2.1 采样前的准备
4.2.1.1 采样计划制订。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初步制订有关采样计划,包括布点原则、监测频次、采样方法、监测项目、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器材、安全防护设备、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等,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制订更详细的采样计划。
4.2.1.2 采样器材准备。采样器材主要是指采样器和样品容器,常见的器材材质及洗涤要求可参照相应的水、大气和土壤监测技术规范,有条件的应专门配备一套用于应急监测的采样设备。此外还可以利用当地的水质或大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采样。
4.2.2 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的确定
4.2.2.1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
4.2.2.2 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的代表性。
4.2.2.3 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 HJ/T 91、HJ/T 164、HJ/T 194、HJ/T 193、HJ/T 55 和 HJ/T 166 等。
4.2.3 采样范围或采样断面(点)的确定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点)。
4.2.4 采样频次的确定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4.2.5 采样注意事项
a)根据污染物特性(密度、挥发性、溶解度等),决定是否进行分层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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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 589-20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